中国法院网讯 (卢新煌)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卖房人履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2013年9月14日,丁某与范某蔷、严某桂等6人签订《部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购买该6人共有的位于于大田县某处部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总额230万元。双方约定丁某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向范某蔷等支付210万元转让金,余款10万元在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办妥后一次性付清,并由卖方负责办理土地、房产过户相关手续及缴纳相关费用等。协议签订后,丁某依约支付了2228891元,范某蔷等人也将上述房屋和土地交付给丁某。其后,丁某根据范某蔷出名申请办理的旧房翻建准建审批手续,将旧房屋拆除并在该地块上翻建了新房。房屋建设竣工后,丁某多次要求范某蔷等人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但因范某蔷等人要求提高转让金而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协议书》合法有效。因此,根据《协议书》的约定,丁某在支付完220万元的转让金并翻建上述房屋后,范某蔷等人应协助丁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转移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同时要求丁某在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应将剩余的10万元转让金支付给范某蔷等人。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合同法》等都将诚信作为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行为中要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现如今,卖房后因房价上涨后反悔不卖或转卖他人的情况屡屡见诸报端,遇到类似情况时,大家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卖房后收220余万不配合过户 法院判决履行合同
时间:2017-12-18 21:4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唐闻聪 点击:93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