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1、诉讼主体的构成上,一般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能是同事、同学等等,出借人都是出于帮助的心理。也有就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很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
2、在借款的形式上,一般具有不规范性。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出现这些情况,是因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担保方式等方面的约定,存在借款合同要件的缺失。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的淡薄及基本法律知识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
4、借款纠纷因当事人关系明确,事实也较清楚,但被告往往认为是否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不积极应诉,造成这类案件缺席判决率较高,影响案件的调解率。
二、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建议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呈现的特点,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于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见,我国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为前提,且对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定。因此应当诉讼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学、同事、朋友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内容、借款人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借款签名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
3、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4、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不积极出庭应诉等现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要尽量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法律文书材料交到债务人或其家人手中,释明法律,晓明利害,既提高被告出庭率,又可为日后双方调解创造机会。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浅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建议
时间:2016-06-30 22: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邹峰 点击:75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