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名下只有一套房产,且为其唯一住房,该房产是否可以被强制拍卖呢?本来这个问题有着确定的答案,但在实践中,因对法律规定了解不全或者对法律规定的不同解读,导致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现实中也经常会接到似的咨询,下面我们来做个简单的解答。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条(修正前为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所以长期以来,有很多人包括部分法律专业人都有“唯一住房不能被拍卖”的错误认识。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如果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可见,在符合规定条件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完全可以被强制拍卖。
当然,除了法律规定之外,还涉及到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唯一住房并不必然等同于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例如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金额远低于其所居住的“豪宅”价值,却因为该“豪宅”为其唯一住房而不能处置,对于债权人肯定不公平,不能完全牺牲债权人的利益来实现债务人因其经济状况而造成的居住问题。
此外,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是出于对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护,而非所有权的保护,居住权完全可以通过“以大换小”、“以租代持”等方式来实现。
因此,通过上述分析,大家对唯一住房是否可以被拍卖应该有了确定的答案。但是,是否能拍卖成功又涉及到了房屋腾空、是以交吉还是不交吉标准推拍等实际操作问题,在以后再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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