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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枪,行为人被判非法制造枪支罪

时间:2021-06-17 10:43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278次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审结一宗非法制造枪支罪案件。
       2009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康某某在网购平台上购买无缝钢管、击发装置等配件,使用电焊机、角磨机等设备,在汶川县漩口镇的家中先后非法制造火药枪两支、气枪一支。2020年8月12日,汶川县公安局民警接上级指定对康某某进行核查盘问时,康某某主动交代了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广州缓刑律师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康某某非法制造的两支火药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的火铳类枪支,认定为枪支;被查获的气枪不能完成击发功能,不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两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康某某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广州经济犯罪律师本案中,扣押在案的组装气枪、火药枪、锉刀、黑色火药、铁珠子、射钉弹等均系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社区矫正中心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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