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审结一宗故意伤害罪案件。
2021年1月17日16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高花镇小高花村刘某家院内,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高某因挪车问题发生争吵,后王某用拳头将高某的鼻部、眼部打伤。经鉴定,高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眼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广州刑事律师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高某达成和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陈某、郭某的证言,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广州市刑事律师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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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抢车位大打出手,行为人被判故意伤害罪
时间:2021-06-04 09:55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73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