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审结一宗妨害公务罪案件。
2020年10月9日,临猗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犯盗窃罪,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4日,临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2020)晋0821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未能到案,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21年2月9日10时许,临猗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杨某、秦某在临猗县公安局民警卢某、辅警张某协助下,由临猗县北景乡南庄村治保主任王某带领来到被告人王某某家中依法执行判决。珠海刑事律师被告人王某某得知后情绪激动,从家中电动三轮车座下取出一把砍斧朝杨某、秦某、张某、卢某、王某挥舞,并追逐执行公务的司法人员,以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归还其因犯盗窃罪被依法没收的“五菱之光”双排汽车为由,手持砍斧站在法院警车前方阻挡秦某驾车离开,还用砍斧将自己的手机砸烂进行暴力胁迫。后被告人王某某经南庄村副主任孔某劝阻后交出砍斧,并被赶到现场的临猗县公安局北景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该刑事判决生效后,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不是积极配合,反而手持砍斧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湛江刑事律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全面考虑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等因素,综合量刑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时所用砍斧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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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后拒绝服刑,行为人被判妨害公务罪
时间:2021-06-02 14:50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70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