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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写收条,行为人被判抢劫罪

时间:2021-05-08 14:36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434次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审结一宗抢劫罪案件。
       被告人何某因开车搭载被害人魏某的妻子段刘某造成伤害,2020年7月30日经道县人民法院调解由何某赔偿段刘某各项损失60000元整,但何某并没有履行调解协议的赔偿义务,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其7000元后,被告人何某不想履行还款义务,想让魏某写收条私了此事。
       2020年9月13日,何某从广东东莞纠集狱友白某、吉某(两人另案处理)回到道县预谋将魏某绑上车强行要其写收条。第二日上午8时许,当被害人魏某骑摩托车送完小孩上学在返回的公路上被事先守候在此的何某拦下,何某并伙同白某、吉某强行将魏某抬上自己的江淮牌(粤SW××××)汽车,又将魏某的摩托车推下水塘。广州税务犯罪律师上车后,何某和同伙对魏某进行殴打、捆绑并用烟头烫伤其生殖器等暴力和侮辱手段逼魏某写收条,魏某不同意写收条遭到暴力殴打后被何某强行拿其手在写好一张2万元的收条上捺印确认,两小时后何某和同伙将魏某衣裤全部脱光后推下车,由其裸体回村里,让其颜面全无,三人开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魏某被殴打全身5处轻微伤,摩托车价格损失6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他人书写2万元收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纠集他人并具体参与该行为,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广州走私犯罪律师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何某的量刑建议,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何某提出“2万元收条不是我强迫他写的”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因为被告人何某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成,故该辩解意见、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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