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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诈骗,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时间:2021-04-16 14:22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805次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审结一宗诈骗罪案件。
       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尤其口罩严重缺乏,在明知无口罩及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被告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口罩2元/个(低于当时市价)卖口罩信息且附加其微信二维码(扫码即成为微信好友),被告人鞠某找其亲属、朋友等帮忙在各自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其卖口罩的信息和微信二维码。
       2020年2月24日,神狐律师网张某通过他人的微信朋友圈得知被告人鞠某在朋友圈卖口罩,通过添加微信成为好友,被告人鞠某取得张某信任后,于2月29日,张某用微信给被告人鞠某转7000元用于买口罩,被告人鞠某将犯罪所得用于消费。
       2020年2月29日,王某在微信朋友圈看见卖口罩广告,通过广告上的二维码添加微信与被告人鞠某成为好友后,预买20,000元口罩,被告人鞠某要求被害王某迪先转款后取货,同年3月1王某迪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鞠某20,000元,约定去铁岭取货后失约,被告人鞠某将此钱款用于还欠款。
       综上,被告人鞠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7,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鞠某虚构有口罩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调整后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鞠某系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结合本案,被告人鞠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卖口罩二维码(陌生人扫码即可成为好友)及信息,取得圈内人信任,进而转发、散布,并逐渐对外扩散,或请求其朋友、亲属帮忙转发加速扩散,知晓的人员不再局限于其朋友圈内人员,而转向社会不特定的人群,受害人王某不认识被告人鞠某,张某也是通过他人的微信朋友圈与被告人取得联系,出于信任,听从被告人鞠某的指示转款。被告人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诈骗的特性。关于被告人鞠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鞠某在疫情期间积极做公益活动,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鞠某经侦查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可从宽处罚;案发后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还是大学生,在疫情期间积极做公益活动,在量刑时酌情考虑;在新冠疫情期间诈骗,依法从重处罚;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已缴纳)。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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