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审结一宗故意伤害案件。
2020年3月2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与被害人杨某1等人因噪音产生纠纷,后被害人杨某1等人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xx家园x区x楼x单元x号门口(被告人石某家)进行理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石某持械先后将被害人杨某1、王某、叶某打伤,致被害人叶某“左手第3掌骨完全性骨折”,经鉴定损失程度属轻伤二级;致被害人杨某1“右颧部皮肤裂伤(已缝合)1处,长1.3厘米,右下颌缘处皮肤裂伤(已缝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长1.9厘米”,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致被害人王某“右前臂可见创口1处,大小为0.7厘米×0.4厘米”,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后被告人石某主动报警投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石某赔偿了被害人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万元,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以上赔付均已即时履行完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一方对于本案的起因亦有过错,法院对被告人石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酌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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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时间:2020-10-13 14:54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41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