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审结一宗寻衅滋事罪案件。
2018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杨某、田某受李某(已判决)邀约,欲报复与其有前期矛盾的熊某,四人窜至武汉市洪山区先建村逸仙园旁地下一非法娱乐场所内,湛江刑事律师后由李某持一把自制手枪恐吓被害人熊某并击伤其头部,随即一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所受损伤属轻微伤。三人于2018年12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杨某、田某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杨某、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杨某、田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东莞刑事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二、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三、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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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三行为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时间:2020-09-23 10:00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49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