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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时间:2020-09-16 12:34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511次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审结一宗非法狩猎罪案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期。2020年2月份,被告人罗某为猎捕秧鸡,在网上搜索并学习了猎捕的方法,并从网上购买了一个用于猎捕鸟类的声音诱捕器和十个猎套等工具,放置于自己牌照为湘A×××××的车辆后备厢中。2020年3月8日下午,罗某驾车来到双峰县,听到了秧鸡的鸣叫声,遂将车辆停放在附近,从车内取出猎捕工具。在双峰县旁的油菜田里,罗某将十个猎套放置为三排,并在附近放置声音诱捕器发出红脚秧鸡的叫声,用以诱捕秧鸡。罗某则在附近蹲守,当天下午罗某共捕获三只秧鸡。广州律师事务所之后,罗某驾车离开现场,并将其中两只秧鸡送给了罗某1(另案处理),将剩下的一只秧鸡放置在车辆后备箱内。
       次日下午,罗某又来到同一地点用同样的方法诱捕秧鸡时被双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罗某处扣押了声音诱捕器、猎套等作案工具,并在其驾驶的车辆尾箱内查获秧鸡一只。2020年3月10日,民警将该秧鸡放飞。
       经鉴定:罗某所猎捕的秧鸡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红脚苦恶鸟。红脚苦恶鸟是构建生态环境的自然因素,是组成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的功能和平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法捕获对生态环境有不良影响,会破坏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造成了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为每只300元。另查明:双峰县林业局支付了专家鉴定费4000元。被告人罗某于2020年9月2日支付给了双峰县林业局专家鉴定费4000元,将修复受损环境费用900元交至双峰县林业局,于2020年9月3日在《娄底日报》上刊登了向社会公众道歉的赔礼道歉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支付了专家鉴定费,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罗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范围内,广州刑事律师所法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在其量刑建议范围内对被告人罗某判处刑罚。被告人罗某在未依法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狩猎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红脚苦恶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危及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十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罗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被告人罗某立即停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三、被告人罗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生态修复费用9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罗某赔偿双峰县林业局专家鉴定费用4000元(已支付)。
       五、被告人罗某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已登报道歉)。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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