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网络诈骗,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时间:2020-09-15 11:02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367次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审结一宗诈骗罪案件。
       1.2019年6月7日至2019年11月18日之间,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谎称自己有稳定收入并且已经离婚,在富平县购有房产,以处对象为幌子,编造还网贷、周转资金、投资生意等理由向被害人王某某借钱,诱骗王某某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其转账,共计39720元。
       2.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通过陌陌、微信与被害人乔某某联系,谎称其出售手机,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广州毒品犯罪律师向其支付手机预付款5300元。
       3.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通过微信与被害人陈某某联系,谎称其出售手机,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向其支付手机预付款共2055元。
       4.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通过QQ与被害人陈某联系,谎称其出售手机,诱骗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向其支付手机预付款共1600元。
       5.202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通过YY、微信与向被害人李某联系,谎称其出售手机,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手机预付款1860元。
       6.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通过微信与向被害人王某联系,谎称其出售手机,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手机预付款1660元。
       7.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通过“快手”与向被害人曾某甲联系,谎称其出售手机,诱骗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手机预付款2300元。
       8.2020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通过陌陌与被害人刘某联系,谎称其出售手机,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手机预付款1620元。
       9.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徐某某联系,谎称其出售手机,诱骗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手机预付款1400元。
       10.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通过QQ与向被害人任某某联系,谎称其出售手机,诱骗被害人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手机预付款1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州职务犯罪律师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Copyright 粤法网分站-刑事辩护律师网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