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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中介绍之谍中谍,行为人被判诈骗罪

时间:2020-08-31 10:44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698次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审结一宗诈骗罪案件。
       2017年8月,被害人曾某1欲建立网上平台销售系统,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施某相识,施某称能够帮助曾某1建立相关系统。2018年8月中旬,施某将陈某2介绍给曾某1,称陈系厦门众赢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并与曾某1签订了区块链委托开发协议。同年8月16日、17日,曾某1在沈阳市沈河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某2交付人民币120万元。湛江刑事律师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施某以其保管合同履行款为由,让陈某2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转款人民币110万元。此外,施某又谎称运作此事需要好处费,于2018年8月19日,从曾某1处骗取钱款人民币30万元。2019年6月18日,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被骗钱款61.58万元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施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施某辩解其知道自己行为失当,但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施某利用陈某2的身份骗取曾某1的信任,并促成双方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在曾某1将先期开发平台费用支付给陈某2后,施某又以曾某1不想合作为由,要求陈某2将其中的110万余元的钱款打入其指定的账户,后施某用少量的费用委托他人开发了一款手机APP软件,江门刑事律师大部分钱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上述事实由多名证人证言、银行转款记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可见施某虚构事实的目的是为自己谋取财物,且其实际骗得巨额财物并用于个人挥霍,故其无罪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施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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