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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时间:2020-08-18 14:19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811次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审结一宗故意杀人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结婚后与王某及岳母宋某因婚姻家庭纠纷产生矛盾,后张某多次威胁要散播王某的裸照,导致王某从沅江张某家中返回双峰。2019年8月22日11时许,张某来到宋某家要求王某回到沅江家中照顾孩子,双方协商未果后张某捡起宋某家地上的一把柴刀朝王某左肩膀后背位置及颈部左后侧各砍了一刀,王某遂倒地不起。宋某见状后阻止张某行凶,被张某用柴刀砍中头部、肩膀、手部。宋某边呼救边往外面跑。张某看见宋某跑出去后,又用柴刀朝王某的头部砍了两、三刀。当张某再次准备继续砍王某时,王某用左手抵挡,导致左手被张某砍伤。行凶后张某将作案的柴刀扔到宋某家地上并躲在犀牛村附近一个小山坡处。广州刑事律师后张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告知民警位置并在原地等候民警到来。经娄底市永正司法鉴定所和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鉴定:宋某被人用刀致全身多处裂伤及右锁骨远端骨折等,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被人用刀致全身多处挫裂伤及左尺骨骨折等,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的家属支付了宋某、王某医疗费3200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人张某提出他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用柴刀砍向王某、宋某的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在王某倒地后还用刀砍王某的头部,致王某、宋某的头部、颈部有多处伤口,张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致使王某、宋某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有致被害人王某、宋某死亡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谢某提出的被告人张某有未遂、自首、部分赔偿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谢某提出综合被告人张某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应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广州市刑事律师经查:被告人张某故意杀人,致二人轻伤,未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量刑情节,其量刑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不能减轻处罚。对此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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