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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务,行为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时间:2020-07-30 09:46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223次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审结一宗故意毁坏财务罪案件。
       被告人孙某因怀疑孙某1砍其树而心生怨恨,2019年4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将被害人孙某1存放在其家南侧墙根下的玉米秸秆点燃,导致孙某1家的玉米秸及杨树、枣树各一棵及堆放的木头被引燃烧毁,同时将相邻的被害人孙某2家存放的2亩地玉米秸秆及杨树七棵、7个摄像头引燃烧毁。喀左县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结论为:广州金融犯罪律师孙某1家25亩地的玉米秸秆、杨树、枣树各一棵及堆放的木头价值人民币4854元;孙某2家的2亩地玉米秸秆、杨树七棵、七个摄像头价值人民币1438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孙某2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孙某赔偿孙某2人民币1000元,其他经济损失孙某2予以放弃不再追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因怀疑他人砍其树而心生怨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依法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在量刑环节,被告人孙某具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告人孙某系聋哑人,现已年满73周岁,其能够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喀左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同意孙某适用非监禁刑。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孙某以上量刑情节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广州知识产权犯罪律师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内从宽处理的量刑意见。被告人孙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依法应予以赔偿。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5894元(38亩玉米秸秆、杨树、枣树各一棵及堆放的木头)。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刑事律师,16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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