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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三行为人被判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时间:2020-07-20 10:05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点击:523次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审结一宗寻衅滋事罪案件。
       2015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朱亚庆驾驶号牌为鄂D×××××的黑色奥迪小轿车驶往江陵县某甲村混凝土搅拌站,见李某1、李某2父子在为搅拌站提供碎石等材料,遂先将车开到搅拌站,并停在道路中间阻止李某1、李某2运送原料。李某1、代某等人与朱亚庆交涉未果,遂与李某2一同进入代某车内僵持、等待。朱亚庆随后拨打张盼电话要其来帮忙,张盼邀约龚学华、“小甲”(另案处理)等携砍刀驱车赶往现场。张盼等人到达后,朱亚庆持匕首,张盼、龚学华、“小甲”等人持刀将李某1、李某2砍伤。经鉴定,李某2的伤情为轻伤,李某1的伤情为轻微伤。朱亚庆于2017年5月16日向江陵县公安局熊河派出所投案;张盼盼、深圳刑事律师龚学华于2018年11月1日向江陵县公安局熊河派出所投案。案发后,朱亚庆等人已赔偿李某1、李某2的损失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亚庆、张盼、龚学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亚庆伙同被告人张盼、龚学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朱亚庆、张盼、龚学华应予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亚庆、张盼、龚学华均持刀实施伤人行为,作用基本相当,不作主从犯区分,但被告人龚学华受邀参与作案,相对于朱亚庆邀约人员、张盼提供作案工具,其罪责相对较轻,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亚庆、张盼、龚学华通过他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亚庆、龚学华当庭自愿认罪广州缓刑律师,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盼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
       一、被告人朱亚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张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三、被告人龚学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刑事律师,16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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