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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附民案件执行的困境与对策

时间:2020-02-25 00: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骆丽丹 黄汉柳   点击:350次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赔付标的额大,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率低,执行终本率高,因此这类案件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特别是近年来刑附民执行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既有损司法权威,又严重影响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造成部分群体上访信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造成此类案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难处理。由于刑附民案件多为被执行人的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执行的财产应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而家庭财产大多没有履行财产登记手续,权属难以明确,要执行作为侵权人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必须通过析产诉讼来解决,这无形中增加了法院处理财产的难度。

  二是被执行人赔偿能力不足或不愿赔偿。刑附民案件受害人是否能实际获得赔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的赔偿能力和态度。这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大多数居住在农村,没有固定的收入,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还有部分被执行人系无业游民,没有经济来源,根本无力赔偿;部分尚在监所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具备履行的客观条件,毫无赔偿能力。还有一部分被执行人主观上不愿赔偿,在权衡利弊后往往选择赖债、逃避或者抗拒执行。

  三是执行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人在看守所或监狱的,会见手续较麻烦,即使会见到被执行人也往往无功而返。另外,由于多数被执行人在外地监狱服刑,无法用传票传唤其到法院签收法律文书,导致执行误时费力。

  笔者认为,造成刑附民案件执行困境的原因是多样的,因此解决问题也应多方面考虑。

  一是应加强判前调解工作。刑附民案件的被告人及其家属,最关心的是法院将如何判处其刑罚。如果将被告人的赔偿态度、赔偿结果、悔罪表现与处罚程度有机结合起来,得以从轻、减轻刑罚,那么刑附民案件被告人的赔偿积极性将大大提高。即使被告人处于无财产的境地,其亲属也会想方设法积极予以赔偿,从而有效提高履行率。

  二是加强公、检、法部门联动配合,增加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调查职责。从刑事案件的侦查开始,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财产状况的调查,包括房产、车辆、债权债务、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理财分红和保险产品进行财产控制,将查封的资料随卷移送给后续机关,由后续机关不断调查补充。

  三是加大对刑附民诉讼中规避、抗拒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有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并拒不协助执行等行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从重处罚。

  四是定期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和做好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及时争取政法专项资金,积极解决部分涉民生案件燃眉之急。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后,一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帮助申请执行人认识该类案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可能性,即时开展终本约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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