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被告系兄弟,二人继承有房屋一套,原告占70%份额,被告占30%。现原告起诉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并提出根据评估价补偿被告对应份额金钱,房屋归其所有的分割方法。房屋评估价为160万元,被告认为此价明显过低,向法院出具承诺书,表明愿以房屋总价200万元计算,以140万元购买原告的份额,由其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将房屋拍卖,双方分配拍卖款。另查明,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无其他居所。该房屋升值潜力较大。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房屋的评估价由原告给付被告48万元,房屋归原告所有。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房屋拍卖,将拍卖所得按各自比例分配。第三种观点认为,出于对双方利益的均衡保护,房屋归原告所有,但原告应当按照总价200万元计算,付给被告60万元。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物权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了原物分割、折价补偿、变价分割三种法定分割方法。如何选择分割方法因案而异,广州房产纠纷律师总体上应以保证公平、兼顾各方利益为原则。
1.对案涉房屋的分割应以方便生产、生活,便于执行为基础。该房由原告同父母居住多年,现原告占70%份额,且无其他住房,若将房屋拍卖,原告另觅他处,实属舍近求远,给原告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同时,选择分割方案,应最大程度尊重双方共识,在共有人均欲保留房屋的共识下,拍卖将使原被告的意愿落空。
2.对案涉房屋的分割应以力求公平,充分发挥共有物分割后的经济效益,最大程度的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为核心。案涉房屋以原告享有所有权为宜,但并不意味着,即应按照原告认可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双方均愿以评估价为基数,给付对方相应的补偿,被告甚至愿高于评估价40万元购买房屋。值得思考的是,原告提出以评估价收购被告的份额,却不愿以同样的价格出售其份额,且鉴于该房的升值潜力,可推断双方均明知以此评估价分割房屋,实为有利可图。此外,评估价只是评估机构对房屋现行价值的评估,亦非法院认定房屋价值的唯一因素。若在满足原告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以被告承诺的200万元为基数,由原告补偿被告相应份额的款项,则双方的利益均可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
最后,笔者认为,法院在决定分割方法时,无需拘泥于原被告主张之方法,应在维护共有人的利益,尊重共识,充分发挥物之效用的基础上,基于公平与适当的考量,决定选择一种或者综合运用多种分割方法。
唐文聪律师(电话: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民事、商事、公司、刑事律师,15年的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经验,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律硕士,YES律师团队召集人,主要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诉讼与仲裁、公司与并购,行业领域为化妆品、食品、文化娱乐、信息传媒、能源化工、数据保护与互联网,办理了过百件的民商事、刑事案件,曾为数十家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商事争议解决及常年法律顾问等非诉讼服务。www1.yealaw.com
共有房屋裁判分割的方法选择
时间:2020-02-20 21:36 来源:天津法院网 作者:林成才 点击:51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