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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能否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

时间:2018-12-18 22: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海军   点击:887次

  【案情】

  王某某担任成功实业董事长,为该企业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6日,王某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成功实业名义与第三人胜利实业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由成功实业为振兴实业与胜利实业借贷关系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成功实业以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企业章程,侵害企业利益,致使企业对外承担巨大损失,将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并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分歧】

  本案中,成功实业能否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功实业能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根据《公司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成功实业作为企业法人,其利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起诉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成功实业不能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案被告王某某作为成功实业法定代表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即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成功实业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代表的是成功实业。如果成功实业能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等同于成功实业自己起诉自己。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中,成功实业作为企业法人,其参与诉讼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参加,而其起诉的被告又是王某某,即相当于王某某自己起诉自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为避免出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企业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进行了专门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股份有限企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企业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企业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企业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企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企业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成功实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诉讼活动,或者更换企业法定代表人起诉王某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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