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醉酒驾驶车辆,经过某村路段时将对向行驶由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倒,导致王某受重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当时静脉血中酒精含量221.6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中李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理由是:李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2、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等情形。故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比危险驾驶罪量刑较重。李某醉酒驾驶,同时又构成了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一般是追究量刑较重的交通肇事罪,且在本案中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应对其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李某醉酒驾驶致他人重伤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致他人重伤应如何定性?
时间:2019-03-29 22:59 来源:江西法院网 作者:晏城 点击:4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