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肇事客车的驾驶员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客运公司作为该客车车主,既是主要侵权方,又是客运运输合同的承运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选择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而承运人责任险系责任保险的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险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可一并处理,以减少讼累。
案例索引:
一审:惠来县人民法院(2017)粤5224民初355号。
二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52民终695号。
一、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运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客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吉水县文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汽车公司)。
2014年12月13日01时57分,原告王春兰乘座由司机李世东驾驶的粤A99386大型卧铺客车从福建福州往广东广州。当车辆西行驶至沈海高速公路2628KM经施工路段改道口进入东行车道继续西行时,越线与对向车道由司机陈东驾驶的赣DC5667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李世东、陈东及赣DC5667号车副班司机刘国兵当场死亡,粤A99386号车乘客王春兰等多人受伤,两车、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1月13日,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惠高公认字[2014]第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李世东负事故主要责任;司机陈东负事故次要责任;赣DC5667号车副班司机刘国兵及王春兰等无责任。2015年8月24日,王春兰经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春兰的伤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5000元;康复费评定为1500元;营养期评定为90天,建议营养费1800元;护理期评定为105天,建议前26天每天配护理人员2名、之后79天每天配护理人员1名。
李世东驾驶的粤A99386大型铺客车的所有人是被告运通客运公司,李世东为其雇员,该车向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780万元,每座赔偿限额为20万元。陈东驾驶的赣DC5667号车的所有人是被告文峰汽车公司,陈东为其雇员,文峰汽车公司作为投保人向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各类保险期限内。
王春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春兰120000元;2.平安保险公司、运通客运公司连带赔偿王春兰97271.20元;3.人民保险公司、文峰汽车公司连带赔偿王春兰41687.65元。
二、裁判
惠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揭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的惠高公认字[2014]第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分明,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因此本案认定李世东负事故主要赔偿责任,陈东负事故次要赔偿责任,李世东、陈东分别是运通客运公司、文峰汽车公司雇员,其赔偿责任依法由运通客运公司、文峰汽车公司承担。广东韩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其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王春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确认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266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王春兰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保交强险的人民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本次事故还有其他多名受害人伤亡,另案原告吴艳红诉本案平安保险公司、运通客运公司、文峰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已判决赔偿其20%份额,预留80%作为其他受害人的赔偿,即余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8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共交强险赔偿限额为98000元。本次事故一审法院在审理的案件包括本案王春兰在内共有五案,故交强险赔偿限额每案分配各得19600元,即王春兰该项赔偿为19600元,余133063元(152663元-19600元)由运通客运公司承担70%,即93144元,由平安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9919元(133063元×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客运运营者、危险货物运输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承运人责任险是指客运运营者、危险货物运输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对旅客、危险货物货主承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在承运人责任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车上旅客及车上危险货物,如上所述,承运人责任险系责任保险的一种,故平安保险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直接向该第三者即本案王春兰赔偿保险金。平安保险公司主张王春兰是粤A99386大型客车上的乘客,王春兰不能直接向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一、人民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春兰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19600元;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春兰39919元。合共59519元。二、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春兰93144元。三、驳回王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其与运通客运公司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系属于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关系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其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用承担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粤A99386大型铺客车的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运通客运公司作为该客车车主,既系主要侵权方,又是客运运输合同的承运主体,受损害方王春兰有权选择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而承运人责任险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对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如上所述,承运人责任险系责任保险的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险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可一并处理,以减少讼累。平安保险公司应直接向该第三者即本案王春兰赔付保险金。因此,平安保险公司上诉主张王春兰是粤A99386大型客车上的乘客,并非承运人责任合同主体,其不承担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平安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春兰正确,予以维持。
平安保险公司关于王春兰的护理费、误工费数额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其他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本案王春兰的损失合计137983元。王春兰在本案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分得19600元(预留交强险赔偿限额的80%,共有五案,按1/5平分),余118383元,平安保险公司应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王春兰82868元(118383×70%),人民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春兰35515元(118383×30%)。
综上,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人民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王春兰赔偿款196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王春兰赔偿款35515元。合计共55115元。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平安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支付王春兰赔偿款82868元。四、驳回王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三、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理大致存在两种方式:一是在合同之诉中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侵权之诉中不一并处理;二是在侵权之诉中按照先交强后商业、承运人责任险按责承担,仍有不足的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同案可能出现不同判,故此,有必要以本案为例进行具体分析,以期统一裁判尺度。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对于交强险与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并存情况下,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平安保险公司认为其与运通客运公司签订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系属于保险合同关系。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关系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王春兰是粤A99386大型客车上的乘客,并非承运人责任合同主体,保险公司并非本案适格主体,不用承担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平安保险公司该主张理由不成立。王春兰可在侵权之诉中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交强险与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可一并处理,理由如下:
(一)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情形,平安保险公司是本案适格主体,王春兰有权选择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粤A99386大型铺客车的驾驶员在本案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运通客运公司系该客车车主,在此种情况下,运通客运公司既违反了运输合同的约定给乘客造成损失,又给乘客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即既系主要侵权方,又是客运运输合同的承运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存在法律关系竞合,王春兰作为乘客,既是合同一方又是受侵权方,依法有权选择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险系责任保险的一种,依法可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一并处理
承运人责任险是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对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依法应当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货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险种。由此可以看出,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承运人责任险系责任保险的一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该规定赋予了受害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因此,承运人责任险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可一并处理,受害者王春兰有权就其因本案事故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平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平安保险公司应直接向王春兰赔付保险金。
本案引申出值得继续探讨的问题——在客运承运人对交通事故无责情况下,能否以承运人没有将乘客安全运达约定的地方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认定应在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乘客的损失?笔者认为,承运人有保障乘客不受来自车内以及车辆行驶行为产生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来自车辆以外的、非承运人原因的外来侵害并不是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此种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失的情况,承运人没有过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即承运人没有违约行为,同时也不存在“因违约行为给乘客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行为,因此,此种情形不存在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乘客不能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在侵权之诉中承担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责任。但如上所述,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标的是运输经营者在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或者危险货物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承运人对事故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在承运人责任险范围内对被保险人(乘客)承担赔偿责任,故乘客可依法提起合同之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