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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经有效辩护获缓刑判决!

时间:2015-05-27 18:51  来源:广东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本网编辑   点击:843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0日,某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被偷了铝模板。同日晚上,工地项目副经经被告蒋某组织被告人吴某、胡某及黄某、陈某开会,安排晚上加强安保抓小偷。会后,吴某安排被告人杨某、胡某到工地2号楼守夜。安排刘某、陈某到1号楼守夜。次日凌晨3时许,杨某在工地2号楼4楼发现一名可疑男子爬入工地,立即打电话通知胡某。胡某通知被告人葛某、吴某、黄某、胡某、张某、林某、罗某、刘某等人,并打电话通知蒋某到场。上述人员起床戴好安全帽、拿着铁水管到2辆楼抓小偷。葛某、胡某、黄某等人在工地2号楼4楼抓获进入地工盗窃的被害人周某,随后葛某、张某和到场的蒋某将击某带至工地1号空地处。同时,吴某、黄某、罗某、胡某、林某等人继续向上搜寻,在工地2号楼10楼抓获进入工地盗窃的被害人王某。罗某、胡某、吴某、杨某等人对王某拳打脚踢,并将王某带下楼。期间王某逃跑,后被抓获。黄某、胡某、杨某和蒋某将王某带至工地1号门空地处。吴某等人又去工地2号楼塔吊寻找其他小偷,未果。后葛某、黄某、林某、蒋某、吴某、张某、杨某、胡某、刘某、胡某等被告人在工地1号门空地处轮番对被告人王某、周某殴打,并对二被害人冲水,同时审问二人是否有同伙及赃物去向,其中葛某多次持钢管、用脚殴打王某;黄某、林某、蒋某、吴某、张某不时用钢管和脚踢打王某几下;杨某、胡某、刘某不时用脚踢打王某几下。期间,蒋某、黄某、吴某、胡某等根据周全化的交代,外出寻找其同伙及赃物,无功而返。后蒋某让保安员打电话报警。
 
凌晨6时许,民警和医务人员到场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10时许,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各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葛某、蒋某、吴某、杨某、胡某、刘某、罗某如实供述其罪行。
经法医鉴定,王某符合创伤性休克、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周全化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各被告人所在单位赔偿王某家属50万元,赔偿周某3.4万元。王某家属及周某对本案的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十一名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十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葛某、蒋某、吴某、杨某、胡某、刘某、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十一名被告人中的第二被告人黄某的家属在案发后找到了优辩网的唐文聪律师,并聘请唐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某的辩护律师,唐律师接受委托后,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黄某并前往检察院进行了阅卷,获知黄某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未供认有用钢管殴打过受害人王某的行为,且供认殴打的次数较少,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互相矛盾,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认为其认罪态度不好,而且公安机关调取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明了黄某的部分殴打行为,为争取到法院的轻判,在充分研究了案情及证据材料后,唐文聪律师建议黄某在庭审时予以真实供认,黄某最终听取唐律师的建议,在庭审中如实供述,法院也最终认定黄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综合了被告人黄某是从犯、被害人存在过错、黄某所在单位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等律师辩护意见,最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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