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粤法网分站-刑事辩护律师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最新资讯
 
 
刑事知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关于我们 > 最新资讯 >  
  最新资讯  
 

捅伤三人,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1-05-31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审结一宗故意伤害罪案件。
       被告人刘某安与被害人何某系多年情人关系,后因各方面原因发生争吵。2020年7月3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安与被害人何某相约在沅江市草尾镇东富村何某父母家里进行对质,被告人刘某安随身携带了一把水果刀。随后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刘某安将藏在身上的水果刀拿出,将被害人何某、孙某彪、何某华刺伤,随即逃离现场,江门刑事律师在逃跑过程中,刘某安将水果刀丢弃。经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何某、何某华、孙某彪的伤势损伤程度均已构成重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安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安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安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惠州刑事律师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与本案事实相符,法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安的伤害行为缺乏防卫的正当性前提,不符合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被告人刘某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防卫过当的辩解、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