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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行为人被判容留他人吸毒罪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1-05-14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审结一宗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
       2020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倪礼富邀请骆某1、万某和石某1到其位于阳新县观澜府邸小区3栋2单元1203室的家中玩。当天,倪礼富毒瘾发作,对骆某1等三人称想搞点毒吸,骆某1等人同意后,倪礼富便通过手机联系了“石义栋”。之后“石义栋”来到倪礼富家中交给其300元毒品。拿到毒品后,倪礼富从家中拿出吸毒工具,在其卧室采取烤吸的方式同骆某1、万某和石某1三人一同将上述毒品吸食。
       次日,阳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举报后在倪礼富家中将上述人员抓获,经尿样毒品检测,倪礼富、骆某1、万某和石某1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倪礼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倪礼富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倪礼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Ο二Ο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Ο二一年六月六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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