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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银行卡,行为人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1-05-10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7日审结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2019年初,被告人姚良因手里没钱,明知卖出的银行卡被他人从事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经刘超(详细身份不明)介绍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中国华夏银行卡(卡号:62×××00)和一张中国光大银行卡(卡号:62×××44)及绑定的手机卡在武汉市汉口火车站附近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卡的贩子(详细身份不明)。2020年7月份,被告人姚良刑满释放后因手里没钱,将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79)及绑定的手机卡以500元的价格让“刘超”帮忙卖给他人使用。经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查询关联和电话查证核实:被告人出售的中国华夏银行卡关联13起电信诈骗案件,帮助用于支付结算金额543917元;中国光大银行卡关联2起电信诈骗案件,帮助用于支付结算金额20947.42元;中国农业银行卡关联3起电信诈骗案件,帮助用于支付结算金额14900元,共计人民币579764.42元。
       2020年11月3日,洪湖市公安局峰口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姚良到峰口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姚良主动到洪湖市公安局峰口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羁押。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姚良的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700元,并自愿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姚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姚良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预缴)。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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