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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1-03-17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审结一宗非法持有毒品案件。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于2020年9月14日18时许在吸毒过程中,因公民举报被洪湖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并收缴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十余克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同时向法院移送了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且系毒品再犯,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曹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刑罚,现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收缴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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