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9-29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审结一宗寻衅滋事罪案件。
2020年7月1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喝酒后至杨林茶乡花海玩耍,因找不到自己的摩托车,为发泄不满,被告人罗某随意踢翻吉某1、吉某3等人的摩托车。吉某1看到自己摩托车被罗某推倒后上前制止,被告人罗某对吉某1进行推搡、殴打,后吉某1哥哥吉某2赶至现场,广州刑事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罗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罗某将吉某2右耳咬伤。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鉴定人吉某1因外伤致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吉某2因外伤致右耳廓(耳垂部)浅表挫裂创,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广州取保候审律师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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