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粤法网分站-刑事辩护律师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最新资讯
 
 
刑事知识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刑事辩护 > 关于我们 > 最新资讯 >  
  最新资讯  
 

多次盗窃,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9-25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审结一宗盗窃罪案件。
       2020年6月8日22时许至6月9日凌晨2时,被告人潘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手套来到台安县,撬碎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此处的辽C×××××黑色本田轿车右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7元,盗走黄金貔貅手串1条,价值人民币1925元;撬碎被害人毛某停放在此处的辽C×××××黑色本田轿车右后车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40元,未盗得财物。广州刑事律师被告人潘某某又来到台安县,撬碎被害人刘某2停放在此处的辽A×××××白色丰田轿车右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13元,未盗得财物。被告人潘某某又来到台安县小西街金果果幼儿园二部附近,撬碎被害人庄某停放在此处的辽C×××××白色现代轿车右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26元,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天王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200元。被告人潘某某又来到台安县,撬碎被害人王某1停放在此处的辽C×××××白色起亚轿车右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7元,盗得现金人民币200元;撬碎被害人王某2停放在此处的辽C×××××白色本田轿车右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08元,未盗得财物。被告人潘某某又来到台安县,撬碎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此处辽C×××××灰绿色尼桑轿车左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6元,未盗得财物;撬碎被害人吕某1停放在此处辽C×××××黑色本田轿车右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盗得现金人民币20元;撬碎被害人侯某停放在此处辽C×××××黑色天籁轿车右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340元,未盗得财物。被告人潘某某又来到台安县水利局家属楼楼下,撬碎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此处辽C×××××黑色轩逸轿车右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39元,未盗得财物;撬碎被害人丁某停放在此处辽A×××××黑色JEEP轿车左后车窗玻璃,车玻璃价值人民币483元,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元。
       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145元,被盗车辆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56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潘某某处扣押手串1条,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1;扣押手表1块,已返还给被害人庄某;扣押人民币20元,已依法返还给被害人吕某1;扣押人民币402元,已返还给被害人丁某。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广州市刑事律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