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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9-21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审结一宗故意伤害罪案件。
       2020年5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彭某想起曾听闻被害人彭某昌要喊人打死他,于是在道县白芒铺镇野竹福村后山抢走正在铲地的彭某昌手中的铁铲,朝其额头、颈部、胸口等多处铲去,广州刑事律师所见彭某昌被打倒在地后仍扑压在其身上三小时左右。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昌被伤及致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某侵犯对象为老年人,并持械对其头部等人身重要部位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彭某昌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自愿认罪认罚,佛山刑事律师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彭某重新调整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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