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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9-14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台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审结一宗盗窃罪案件。
       2020年5月15日至6月2日,被告人罗某先后四次来到台安县建设银行家属楼等小区楼道内,用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手电筒等工具盗得被害人于某山地自行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害人陈某山地自行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王某1自行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广州税务犯罪律师被害人张某电动车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所盗二台自行车、一台电动车被其变卖,所的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王某2的自行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理。广州走私犯罪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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