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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8-13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审结一宗寻衅滋事罪案件。
       2019年8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童某、程某(已判刑)、张某(已判刑)、顾某(已判刑)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阳光大道新港天地门前宵夜摊处与被害人林某因敬酒发生纠纷,童某教唆程某、张某、顾某对林某进行殴打。程某拿塑料凳砸打林某,林某逃离后,张某持啤酒瓶伙同顾某对其进行追逐、殴打。张某还将林某拉拽到“四方来酒店”门口的马路中间,珠海刑事律师程某拿棒球棍对林某进行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0年1月7日9时许,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东城明珠小区旁的聚恒达典当行内将被告人童某抓获归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童某的家属主动对被害人林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童某具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致一人轻伤一级(未直接致伤他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深圳刑事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四)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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