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香烟,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8-12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海城市人民本院于2020年8月7日审结一宗盗窃罪案件。
被告人曹某于2020年4月2日23时40分许,在海城市地道桥卖店,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地道桥卖店后窗户的防盗窗剪断,破窗进入卖店内,将卖店吧台内现金600余元人民币、1盒中华香烟、1盒芙蓉王香烟、1个多功能打火机,卖店后屋存放的长白山香烟20条、七匹狼香烟18条、人民大会堂香烟6条、黄鹤楼香烟3条、牡丹香烟2条、南京香烟3条、云香烟8条、小熊猫香烟1条、红梅香烟20条盗走。珠海刑事律师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书认定:人民大会堂香烟等标的于案发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7417元;云烟香烟于案发日的市场批发价格为人民币540元。被盗钱物共计人民币8557元。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深圳刑事律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吴某损失人民币85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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