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一次朋友聚会上,李某趁王某喝醉之际,偷偷拿起其手机通过更改该手机内的支付宝密码的方式,将王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人民币18000元先转入自己的支付宝中,随即又转入自己的储蓄卡内用于消费。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王某可以对银行卡有效管理的方法就在于设置的密码以及对银行卡的控制。本案中,当李某更改了支付宝支付密码后,取得了对银行卡的实际控制,在王某采取应急措施之前,可以对银行卡内的资金予以支配,此时,绑定的银行卡内的资金对李某来说就是一个“钱袋子”,银行卡的相关属性就被无限弱化了,仅是一个象征性的载体。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相关属性,所以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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