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相对于刑事审判结果监督而言起步较晚,目前尚需积极探索,总结提高。根据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要做好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应把握好以下方法和技巧。 一、法律法规要熟悉——监督知识技巧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依据主要是刑事程序法和相关的解释,既包括刑事诉讼法,也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如高检《规则》、最高法院《解释》、《公开审判规定》、《回避规定》、《案件审理期限规定》,也包括部分刑事实体法和民事实体法、程序法。同时,司法解释的种类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决定”、“意见”、“纪要”等等。面对庞杂的法条和司法解释、繁琐的司法程序,检察人员只有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才能监督有底气,制约不疏漏,做到成竹在胸,监督有力,说理到位,便于人民法院接受和改正。因此,熟练掌握法律法规,是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基础和第一步工作。特别是要在掌握检察机关内部规定的前提下,要重点掌握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做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才能把握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取得良好的监督效果。 【案例】 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庭审中,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公诉人当庭表示不予质证,并提请法庭不予采信该证据。因为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19条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辩护人于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及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 【案例】 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一名亲眼目睹杀人经过的未满18岁证人的证言,辩护人以法定代理人未到场为由给予反驳,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侦查机关在询问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公诉人即当庭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不是“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从而使得证据被采信且避免了庭审的尴尬。 所以,刑事审判活动监督技巧的第一位工作就是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审判活动监督打好基础。 二、静态监督要仔细——审查文书技巧 审查法院的刑事判决文书要耐心和仔细。实践中存在着认为庭审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因而审查时消极应付等情况。在审查裁判文书时,要进行实体审和程序审、事实审和法律审、定性审和量刑审,为公诉案件划上圆满句号。审查时,对裁判文书的标题、首部、正文、尾部以及附项都要进行严格审核。如对于判决书的标题,如果系外国人犯罪,应查明裁判文书是否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在正文的开始部分,应当对法院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情况或者相关强制措施的表述进行审查。 又如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解释》对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死刑的人,规定了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定义务,对此应当进行审查。对正文部分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程序、定罪量刑等要重点进行审查,从中发现刑事审判活动违法的线索。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各个时间节点应当进行审核,防止出现超期羁押。 【案例】 在一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故意杀人案件中,从起诉到一审判决的时间超过了7个月。经调查发现,人民法院为了减缓案件数量大的压力,以辩护人需要调取新的证据为借口,多次向辩护人“借”时间而延期审理,实际上本案辩护人根本没有调取新证据的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56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宣布延期审理,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为此,人民检察院通过检、法联席会议向法院提出了该类问题并形成了落实整改的《会议纪要》。对判决书中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引用也要进行审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法释〔2007〕7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适用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时,应当直接引用修正后的刑法条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规定:“人民法院同时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先援引法律,后援引司法解释。”目前,由于法院案件数量较多,判决书中经常出现刑期折抵错误、犯罪金额和罚没金额书写错误等。对此,人民检察院可以用《检察公函》的形式予以纠正。除了要对主文进行审查外,对裁判文书的附项也要进行审查。 【案例】 在某法院盗窃案的一审判决书中,对判处缓刑且缓刑考察期限已满的被告人所附的条文为刑法第65条,而根据刑法规定此种情形不属于累犯,对此人民检察院及时口头向法院提出了纠正意见,法院立即采纳并予以纠正。 【案例】 在某法院贩卖毒品案(贩卖海洛因64克)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援引的是刑法347条第3款,而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是347条第2款,对此检察院及时向县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县法院及时予以了补正。 三、动态监督要灵敏——出庭监督技巧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或者履行职务是进行审判活动监督的重要途径,在出席一审、二审、再审法庭过程中,检察人员应敏捷、果断,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在庭审过程中,要对审判长宣布开庭、告知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法庭调查中的证据“三性”条件和证据质证情况、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应当对审判人员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障等进行监督。 【案例】 在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件中,审判人员由于疏忽,没有对二被告人分别进行讯问、让被告人最后陈述旋即宣布休庭评议并准备宣判。检察人员及时建议暂时休庭,后向审判长指出这样做的严重后果,法庭当庭予以接受并恢复了庭审重新审理。 四、程序监督要严格——层层把关技巧 对法院判决裁定审查应当设立多道程序,强化对法院裁判监督审批的流程管理。一是案件承办人、主诉检察官、处(科)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逐级把关。二是业务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质量督查时严格审查裁判文书质量。 五、正面监督要到位——直面监督技巧 正面监督是指检察人员在执行法律职务过程中,与审判人员相互接触过程中履行审判活动监督。正面监督具有直观性、现实性和当场性,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审判违法行为。所以,正面监督是审判活动监督的主要形式和重点。正面监督主要包括出庭、听庭、参与庭外调查等。 【案例】 在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中,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是否存在贩毒行为、是否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等情况需要调查核实,检察人员遂与审判人员一同赴公安机关听取技侦监控电话录音,并及时进行书面记录,经双方确认无误后,由法院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犯罪情节的依据附卷并予以裁量。 因此,对于法院的庭外调查,检察人员应当积极参与,通过到场参与的形式,进行审判活动监督。在不派员出庭的简易程序、未与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检察人员可以通过旁听法庭审判并做好书面记录的方式,从中发现审理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 六、侧面监督要抓好——外围监督技巧 侧面监督是指检察人员不与审判人员直接接触,通过多种外围查证方法对法院庭审外的活动进行调查取证,从中发现审判违法行为线索,履行审判活动监督职能。由于人民法院大量的审判活动要在庭外进行,一些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也会出现在庭外。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侧面监督的方法,发现程序监督的来源和线索,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庭内庭外始终依法进行。侧面监督从提起公诉后开始,直至案件审结或交付执行。其中包括法院刑事立案庭的工作是否依法进行,庭前告知权利义务、送达文书、通知、传唤等情况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活动是否合法,自诉案件、不派员出庭案件、调查讯问审理案件的审理活动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延期审理的理由、时间和恢复审理的情况是否合法,赃款赃物是否依法处理、是否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案例】 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诉到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中级法院重审后作出同样判决,被告人再次上诉,高级法院仍认为事实不清,再次发回中级法院重审。但这次中级法院来了个金蝉脱壳之计,将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作第一审审理,然后自己就可以稳稳当当地做第二审,避免被高级法院驳回的风险。 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我国96刑事诉讼法废止了79刑事诉讼法“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级别管辖“上交下”的规定,目前级别管辖只能“上审下,下移上”,而不能“上交下”。“六部委规定”对此也作出了重申。因此,对于中级法院做手脚、玩花样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七、迂回监督要勤奋——全面监督技巧 迂回监督是指结合正面监督、侧面监督,进一步拓宽审判活动监督渠道,环绕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形成多方位、全覆盖的审判活动监督体系。迂回监督要做有心人,平时要勤奋,要有嗅觉。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收集新闻媒体披露情况;关注人民法院简报、刊物等信息报道;网上查阅人民法院公开上网的自诉案件等刑事判决书;通过法制宣传接受群众举报;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暗访、听庭以及上级检察院听庭反馈的调查;查阅不派员出庭、调查讯问审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卷宗材料和庭审笔录等措施,全面搜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线索和来源,充分履行审判活动监督职能。由于检察人员时间和精力有限,可以先选择“点”,再发展到“面”。也可以“点”、“面”结合,或者选择某一阶段,针对某一类案件,全面铺开,重点监督。在迂回监督中,要构建与控申、监所、侦监部门的联络机制,及时发现违法线索;要通过受理有关单位、个人的控告、申诉、检举,从中寻找问题;要通过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和受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请求,全面履行审判活动监督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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