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 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