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确认纠纷 1.提货单的交付,仅意味着当事人的提货请求权进行了转移,在当事人未将提货请求转移事实通知实际占有人时,提货单的交付并不构成指示交付——肯考帝亚农产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期 2.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大连羽田钢管有限公司与大连保税区弘丰钢铁工贸有限公司、株式会社羽田钢管制造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王塘街道办事处物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6期 3.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 4.金钱质押生效必须满足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质权确认之诉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返还原物纠纷 1.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单位的财产行使留置权——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期 2.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某村民委员会诉郑某某等十二人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6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排除妨害纠纷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应向买方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买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其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慎重审查——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