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邱某驾驶机动车(已投保)与骑摩托车的刘某相撞,刘某被撞倒在地,邱某送刘某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邱某认为,刘某摔伤是因刘某饮酒骑车过快,其将刘某送往医院系出于人道主义。刘某则认为,自己并未饮酒行驶,事故发生是因邱某右转弯时车速过快所致,故邱某应承担责任。后刘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刘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邱某赔偿损失。由于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事发路段无其他目击者,且无监控录像,因此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邱某是送刘某赴医院治疗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故交通事故案件能够确认事故发生,即便没有事故认定书,也应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由此可见,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是根据过错来划分责任。本案中,由于邱某为了救人,破坏了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无法查清,责任难以划分,当事人过错无法认定。根据公平原则,对刘某的损失双方应各承担一半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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