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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

时间:2015-10-21 22:52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点击:934次

        一、奖励制众筹
  (一)奖励制众筹≠团购+预购
  奖励制众筹平台看上去与团购网站十分相似,但又有所不同。
  1、两者的共同之处
  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通过在网络上发布“活动(或项目)”来吸引大众参与者的支持;明确规定所需的支持者人数(或金额)下限和截止期限;在截止期限内达到或超过预设的目标人数(或金额)下限,活动(或项目)方可生效,否则,资金将被返还给项目的支持者。
  2、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众筹较团购多了一重期货性质,换言之,众筹更像是一种团购和预购相结合的产物,“买家”(即众筹平台的项目支持者)无法在支付后立即获得“卖家”(即众筹平台的项目发起者)售出的“商品”(即众筹平台项目的回报)。
  通常,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项目发起者会在项目成功后的几天甚至几十天内同项目的支持者兑现事先所承诺的回报。既然具有预购性质,众筹模式一方面能够使消费者的消费资金前移,提高生产资金筹备和销售等环节的效率,产生出原来可能无法实现的新产品;另一方面通过众筹可以获得潜在消费者对于预期产品的市场反馈,从而满足用户更加细化和个性化的需求,有效规避盲目生产所带来的风险和资源浪费。
  (二)法律快车小编温馨提醒
  众筹平台的规模越大、知名度越高,其桥梁的作用越能更好地发挥出来。如果平台规模较小,浏览人数和参与人数不多,众筹平台不仅不能很好地起到桥梁的作用,反而会对项目发起者的判断造成干扰。众筹和普通筹资相比,突出的就是一个“众”字,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的流量和知名度是成正比的,通俗地讲,上线的高质量众筹项目越多,寻觅项目的出资者越集聚,平台的知名度越高;而平台的知名度越高,出资者越集聚,高质量众筹项目也会蜂拥而至。
  二、募捐制众筹
  募捐制众筹≠筹资做公益
  在募捐制众筹模式下,通过众筹平台支持某个产品或服务从形式上看似乎和通过电商预购某个产品或服务没有太大差别。但是实际上众筹平台的项目支持者和电商商品的消费者的心里活动是存在差异的。
  如果说消费者通过电商购买某种产品看重的是“物有所值”,那么募捐制众筹模式下支持者对某个项目的“出资支持行为”则表现出更多的“重在参与”的属性,换言之,募捐制众筹的支持者几乎不会在乎自己的出资最终能得到多少回报,显然,他们的出资行为带有更多的捐赠和帮助的公益性质。众筹网站和团购网站的区别就在于众筹网站带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质,将购买消费品的行为转换成了捐助梦想的行为。
    三、股权制众筹
  (一)美国股权众筹的发展
  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2年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JOBS法案),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法案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做出了一些保护项目支持者利益的规定。法案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定出资者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该法案的通过为众筹融资网站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也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法律框架。
  股权制众筹平台FundersClub是美国JOBS法案的产物。该法案允许公司吸收除传统投资者外的资金。FundersClub严格筛选一批“高客户增长、钱途乐观、受投资者追捧和其他增长信号”的初创公司,供“合格的投资者”挑选。FundersClub对出资者要求很高,必须具备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者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身价(美国JOBS法律规定),出资者出资额度最小为1000美元,并获得股权作为回报。等这些公司被收购或者上市,出资者可以将股权变现获取回报,FundersClub从中收取手续费。所有的法律文书和转账手续都在网上完成。
  (二)中国股权众筹的发展
  中国的众筹模式2011年才出现,目前有一定规模的众筹网站已经不下十家,例如点名时间、众筹网等。但不同于其他互联网模式,众筹涉及集资、回报等经济问题。由于中美之间法律、政策的差异性,股权制众筹在中国走得并不轻松。
  不可否认,目前奖励制众筹在我国居于众筹行业的主导地位,但从国外某些互联网金融,特别是众筹领域起步较早、发展较快、发展程度较高地区的发展轨迹来看,股权股份制众筹和借贷制众筹将会是今后众筹业发展的重点方向。
  因为不同的出资者风险偏好不一样,相对于单纯的实物产品而言,一些出资者可能对现金回报更加偏好。这样出资者可以提供一部分资金给项目发起者(即筹资者)使用,待项目结束后分享项目的收益或承担项目的亏损。这很好的解决了以往因众筹融资项目亏损、不能兑现曾对出资者所承诺的收益而产生法律风险的问题。
  此外,在此基础上可以细分融资结构,借鉴资产证券化的收益与风险结构。比如分为债券与股权同时融资,待项目取得收益后,先将资金分给固定收益的出资者,再分给股权出资者,等等。这样做可行是因为不同的人对于风险和收益的偏好不同,有利于细分市场,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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