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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强化惩罚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张维  时间:2019-11-13

10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从今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风会上获悉,这次修订的重点之一是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比如,提高违法成本,增设“处罚到人”制度,最高可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年收入10倍的罚款;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等,目的是让不法分子不敢以身试法。

加大治理

保障食品安全,法治是根本。

2009年,我国出台了第一部食品安全法,2015年进行了修订,明确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工作原则。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孙梅君介绍,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15部规章和多项制度规范,覆盖生产经营许可、产品注册备案、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各方面,卫生、农业、海关等部门也出台了多项规章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风险管理,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但与此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孙梅君坦陈,现阶段我国食品产业“小、散、低”为主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观,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触点多。由于违法违规成本低,监管技术手段不足,加之有的企业道德缺失、逐利枉法,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需要加大治理力度;同时,食品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也需要相应的法规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引导。

于2009年颁布的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中有的已明显滞后,有必要进行全面修订。 

追究到人

在《条例》的诸多变化中,最为抢眼的莫过于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说,《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

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到人的重要精神,对存在故意违法等严重违法情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细化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为执法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指引,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重从严处罚,这将“有助于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好执法尺度,保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更加严谨、严肃。”王振江说。

针对《条例》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些义务性规定包括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食品贮存运输、餐饮具消毒、发布检验信息等环节的义务等。

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此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减少危害。

细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明确行政拘留与其他行政处罚的衔接程序。

最严监管

在完善法律责任之外,“最严格监管”要求还体现在《条例》的许多规定中。

比如,严控源头风险。《条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严查掺杂掺假。针对不法分子违法手段花样翻新,假冒伪劣、非法添加屡打不绝,而有些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相对滞后的现象,《条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非标物质的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为严格监管执法提供依据,这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严惩失信失德。信用是市场主体安身立命之本,《条例》明确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目的就是通过强化信用惩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严打恶意违法。《条例》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情节严重”的情形,明确要求对“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罚。

孙梅君说,这些规定为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提供了法律武器,体现了对违法行为严惩不怠的鲜明立场,有利于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环境。“我们对监管执法绩效的评价,不仅是违法企业要受到严厉处罚,而且要引导更多的企业持续合规、高质量发展”。

回应关切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社会关心的学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监管、食品虚假宣传问题等,《条例》均予以回应。

为细化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学校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承包食堂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学校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承担管理责任。

针对保健食品监管,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条例》主要补充了以下内容:一是不允许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防止一些食品生产者对本应实行特殊严格管理措施的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地方特色食品的名义生产,逃避法定义务。二是加强生产环节的把关,规定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三是加强对销售环节的监管,规定销售者应当核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为进一步治理食品虚假宣传,《条例》在新《食品安全法》基础上补充了以下规定:一是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二是明确非保健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作用。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组织和个人擅自发布未取得我国资质认定的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检验信息对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等级评定,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法者最高可以处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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