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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1 国家药监局召开化妆品监管条例实施新闻吹风会. 1 国家药监局关于表扬参与查处漳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等两起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通报 13 国家药监局关于表扬参与查处“4·2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案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通报 15 国家药监局关于表扬参与查处潮州饶平制售假冒化妆品案等两起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通报 17 23条“硬核”举措!看广东如何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19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与白云区政府签署框架协议共同推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21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 23 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通告(2020年第5期). 24 改革风劲好扬帆——2020化妆品监管大事回眸. 25 2021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研究报告. 30 行业盛会 | 向美而生,2020年中国化妆品市场回顾及趋势发布. 42 2020年终报告新鲜出炉!CS渠道的疫后竞争力究竟什么样?. 55 刚被罚50万,唯品会又被立案调查了!. 62 曝光台 | 婴儿抑菌霜被曝涉嫌违法添加激素!下架,调查!. 68 化妆品企业风险预警提示(2020年12月)发布 香奈儿等10家企业需重点关注. 74 “撤回”IPO,果本/伊贝诗母公司仙迪集团意欲何为?. 75 婴幼儿洗护品牌“戴可思Dexter”已完成数千万元B轮融资. 80 梵蜜琳和化妆品报的这场官司,判了!. 81 监管动态. 85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 85 国家药监局关于45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 89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73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 98 国家药监局关于2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 105 国家药监局关于9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的通告. 111 国家飞行检查通报(广东省) 114 海关总署:2020年11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 123 法规政策. 124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24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138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159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 16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 164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16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176 国家药监局关于撤销部分承诺制延续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公告. 178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180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188
国家药监局召开化妆品监管条例实施新闻吹风会国家药监局新闻中心副主任朱明春: 各位记者朋友,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药监局2021年首场新闻吹风会。本次吹风会的主题是介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的有关情况。 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组织开展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药监局按相关程序审议、发布了部门规章《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 今天,我们请来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戚柳彬先生和监管一处调研员林庆斌先生、监管二处处长李云峰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先请戚柳彬副司长作介绍。 2021-01-14 09:02:51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副司长戚柳彬: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各位一直以来对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今天我和李云峰和林庆斌同志一起,向大家介绍《条例》实施的有关情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安全高质量的化妆品也是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些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也从过去的“奢侈品”成为了满足人们日常需求的必需消费品,我国化妆品产业在消费需求的推动下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壮大。当前,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五千四百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我国也已成为世界上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 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民群众化妆品消费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前化妆品产业发展情况、技术工艺水平、监管环境与立法之初均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国家药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国内国际化妆品监管改革创新的一系列成果,充分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后,经国务院审议通过,于2020年6月29日正式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确立了注册人备案人、标准管理、原料分类、质量安全负责人、风险监测评价、信用体系、责任约谈等一系列新制度,形成了化妆品全过程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化妆品监管的科学、高效,进一步完善化妆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对适应新时代化妆品监管新形势,推进中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国家药监局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条例》配套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10余个配套文件已对外征求意见,也正在按规定程序有序推进。二是积极开展《条例》的宣贯培训工作。通过组织开展分级培训、网络教学等形式加大对省局和基层执法的指导;三是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等做出安排。四是根据《条例》新要求、新规定,升级改造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行政许可管理系统,为条例顺利实施提供信息化保障。 2020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1月7日正式印发,5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放管服”、风险管理、鼓励创新等方面,落实了《条例》关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的各项规定。细化了注册人、备案人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注册备案管理程序,加强备案后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建立鼓励创新机制,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条例》及其相关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强化化妆品监督管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也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国化妆品监管的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为走出一条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中国特色的化妆品监管道路提供法律支撑。国家药监局将继续按照《条例》确定的原则,做好后续政策的细化,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得以切实的落实、执行;同时我们将审慎研究评估政策实施对行业的影响,对于鼓励、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将抓紧落实;对调整幅度较大、企业需要一定时间适应的内容,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合理的过渡期,保证整个条例平稳实施。我们同时希望广大化妆品企业要加强对化妆品法规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法规的相关要求,做到学法、懂法、守法;也希望媒体朋友们加强对化妆品相关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认识化妆品,积极支持化妆品监管工作。国家药监局将会与社会各方同心协力、共同努力,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我就先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21-01-14 09:09:32 朱明春: 谢谢戚柳彬副司长,请大家开始提问。提问前,请先报一下来自的媒体单位。 2021-01-14 09:10:02 人民日报记者: 刚刚颁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提出了细化要求。化妆品备案人按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对备案管理方面,有哪些考虑,如何确保备案产品的质量安全?谢谢。 2021-01-14 09:11:03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一处调研员林庆斌: 谢谢您的提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35号令发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作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配套部门规章,贯彻落实条例相关规定,明确备案人在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进口前,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这进一步明确了普通化妆品备案就是实实在在的告知性备案,上市前不再设置任何的审查环节,备案人完成备案即可将产品投放市场,这既是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上市前备案流程的举措。 需要提醒行业注意的是,告知性备案在优化备案程序、方便产品上市的同时,并没有降低对产品安全性的要求。国家药监局将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组织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备案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将按照新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要求,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销售、取消备案等相应的处理措施;发现提交虚假备案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法严肃查处。谢谢。 2021-01-14 09:14:20 光明日报记者: 我们想了解,《条例》设置质量安全负责人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和义务有哪些?谢谢。 2021-01-14 09:14:50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监管二处处长李云峰: 谢谢您的提问。《条例》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以往的化妆品质量管理实践中,产品安全和质量管理没有完全统一,名义上的质量负责人并不能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管理。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生产过程的稳定可控,即通过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管控生产过程、对物料及产品进行检验等措施实施质量管理;由研发部门负责产品配方、工艺、原料的安全评估。 为了引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升安全意识,保障产品安全,《条例》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这是《条例》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突出强调了化妆品作为日常消费品更是人体健康产品的安全属性。“安全”是对化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管理的首要目标就是保障产品安全。在质量负责人职责的基础上,加入“安全”职责,进一步强化产品安全管理,促进发挥技术人员专业特长和内部监督作用,是落实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符合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理念,有利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用妆安全。谢谢。 2021-01-14 09:16:5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网购化妆品已经成为一种新的消费趋势,《条例》对网络销售化妆品是如何规定的?监管部门未来会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对网售化妆品的监管?谢谢。 2021-01-14 09:17:50 李云峰: 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近年来,我国网络销售发展迅速,网购化妆品已逐渐成为一种消费趋势。在此背景下,《条例》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要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要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好化妆品经营者相关义务。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不履行相关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设专章明确规定化妆品网络经营管理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市场秩序。同时,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清理网上销售的违法产品,严厉打击利用网络销售违法化妆品的行为,维护化妆品网络消费安全。谢谢。 2021-01-14 09:20:32 第一财经记者: 根据《条例》规定,对此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设置了5年的过渡期。对这五类产品过渡期管理的具体要求是什么?谢谢。 2021-01-14 09:21:16 林庆斌: 谢谢您的提问。根据新条例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 此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新条例规定属于普通化妆品或者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国家药监局将会终止审批;按照新条例规定属于特殊化妆品的产品,申请人可以调整申报资料后,继续按程序进行审评审批。 此前已经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至2025年12月31日止,此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谢谢。 2021-01-14 09:23:31 中国医药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新条例在鼓励创新特别是原料管理上有很大调整,请问化妆品新原料管理思路是什么?同时,我们也了解到欧美发布的原料目录中原料数量比我国《化妆品已使用原料名称目录》中收录的原料数量多,请问我国与欧美原料目录有哪些区别?谢谢。 2021-01-14 09:24:20 林庆斌: 谢谢您的提问。化妆品原料既是安全的核心,也是技术创新的核心。新《条例》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对新原料的管理,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原料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同时,对新原料设置3年监测期,要求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监测期满未发生安全性问题的新原料,由国家药监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在化妆品原料目录方面,我国与欧美国家对原料数据库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我国《已使用原料名称目录》的主要目的是为判定化妆品新原料提供参考依据,是在对我国已上市化妆品中使用过的原料进行梳理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实施动态管理,与行业的原料实际使用情况基本一致。而欧美的原料数据库主要目的是对原料命名进行统一,收录的原料并非就是化妆品中允许使用或者是已经使用过的原料。例如,欧美原料目录中收录了不可能用于化妆品生产的石油裂解气等原料,甚至还有化妆品禁用原料。因此,不能将简单地用欧美原料目录中的数量与我国的已使用原料目录进行比较。谢谢。 2021-01-14 09:26:51 市场监管报记者: 我的问题是关于牙膏监管的,《条例》第六章附则提出,牙膏参照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这也是去年条例公布后社会热议的话题,请问这是基于什么考虑?谢谢。 2021-01-14 09:27:28 戚柳彬: 感谢您的提问。首先,牙膏作为健康相关产品,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对其实施严格监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根据各自的国情和监管实际情况,将牙膏分别按照药品、医药部外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类别进行监管。 其次,条例规定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是在科学评估牙膏产品的安全风险,并充分尊重我国牙膏行业发展历史和牙膏产品安全现状的基础上做出的制度设计。 再次,从管理实践上看,牙膏在原料管理、标签管理上有区别于普通化妆品的独特之处,因此条例规定是“参照”而不是“按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 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按照条例规定要求,充分尊重牙膏监管的自身规律,在考虑行业发展现状、历史沿革的前提下,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进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在牙膏相关配套法规文件发布实施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谢谢。 2021-01-14 09:29:18 经济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注册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注册人备案人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资料。请问《条例》对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是如何考虑的?谢谢。 2021-01-14 09:30:02 戚柳彬: 谢谢您的提问。首先,作为健康相关产品,化妆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资料,是产品安全性技术审查的重要依据,要求注册人、备案人提交安全性相关资料,是对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性审查的通行规则。事实上,过去所有进口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在注册时均需要提供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材料,本次要求国产非特殊化妆品提交相关资料也是WTO非歧视原则在具体监管实践中的体现。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措施。但是我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是监管部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当依法予以保密。1月7日刚刚颁布的《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明确:未经注册人、备案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评的人员不得披露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下一步,我们将在具体工作中进一步完善相关的保密措施,确保相关要求能得到切实的落实。谢谢。 2021-01-14 09:32:53 朱明春: 由于时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 中国经济网记者: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后,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删去了注册和备案资料中关于产品功效评价相关内容,这是出于什么考虑?谢谢。 2021-01-14 09:32:29 戚柳彬: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是为了使用产品后能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因此,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应当加强化妆品的功效管理,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加强管理并非一定要纳入注册或备案管理。《条例》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其规定就是要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而非通过上市前的注册和备案管理手段进行管理。因此,《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中未列明功效宣称资料提交的相关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需要准备相关资料。下一步,国家药监局将制定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相关配套文件明确相关要求,同时加强监督执法,保证条例的相关规定得到切实的落实。谢谢。 2021-01-14 09:33:16 朱明春: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化妆品已成为广大消费者扮靓美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选购时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监管APP查询相关信息。比如,企业和产品批准信息、科普知识等,最近有朋友问我,因为疫情防控需要,长时间佩戴口罩,可能形成“口罩脸”,这种情况下,如何做好护肤预防“口罩脸”,这个APP上就有相关介绍。这款APP发布后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下载量已达192万,成为网红APP,国家药监局网站和手机上都可以下载。大家也可以扫描我手中的二维码下载。 好,刚才插播了个官方推荐小插曲。谢谢各位记者朋友们,谢谢化妆品监管司我的同事们。我是国家药监局新闻中心副主任朱明春,和应邀参加今天吹风会的绝大多数记者朋友以前素未谋面,本来十分期待这次和朋友们见见面,当面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国家药监局新闻宣传工作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本次吹风会原计划是现场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改为网络视频会。会前,我们和媒体记者朋友们沟通时,大家均对视频会议形式给予了积极支持,在此表示感谢。期待记者朋友们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期待我们由网络视频的网友变为坦诚面对面的好友,我们也必将为大家提供真诚良好的服务。本次吹风会到此结束。 谢谢大家!谢谢! 2021-01-14 09:36:19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表扬参与查处漳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等两起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通报国药监妆〔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重拳出击,接连依法查处了漳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宁德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等两起案件,捣毁生产销售窝点6个,现场查获大量违法化妆品及生产设备等,抓获犯罪嫌疑人70余人,涉案总金额达4000余万元。 在案件查处中,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建安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并指派化妆品监管处处长李晓琼、政策法规处处长林挺华对案件查办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督办。 在漳州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的查处过程中,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佳宁与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共同担任专案组负责人,多次组织该局四级调研员陈来顺、化妆品监管科负责人杨惠琼、执法稽查科负责人杨立东等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协调解决具体办案困难。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吴梦晖带领该局药械化监管股长陈启赟、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沈德平、稽查执法股长张才敏具体承担案件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为案件的最终告破做出重要的贡献。 在宁德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的查处过程中,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晖,调集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程参与、具体协调案件调查取证等工作。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陈琪带领该支队陈哲、冯振中等同志多次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查处工作,研究解决办案具体问题。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作品和执法大队负责人蔡述炳,具体承担案件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为案件查处到位付出大量艰辛努力。 上述两起案件是典型的利用网络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案件。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深挖案件线索,会同公安机关对违法产品坚持追根溯源。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坚持靠前指挥,省、市、县执法办案“三级联动”,从化妆品稽查执法角度对案件调查取证、行刑衔接等方面给予具体指导和有力支持,确保案件查办工作取得实效。上述两起案件的成功查处,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的嚣张气焰,也彰显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与地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新的药品监管体制下协调一致、积极作为、严惩违法、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现对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诏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家单位和林建安、李晓琼、林挺华、王晖、陈琪、李佳宁、陈来顺、杨惠琼、杨立东、吴梦晖、陈作品、蔡述炳、陈哲、冯振中、陈启赟、沈德平、张才敏等同志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在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开始实施的重要时期,始终保持主动出击、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行为,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月8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表扬参与查处“4·2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案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通报国药监妆〔20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江苏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辗转多地、连续奋战,成功查处“4·2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案,捣毁非法制售化妆品窝点7处,现场查获大量违法化妆品及生产设备,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涉案金额超亿元。 在案件查处中,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勤虎要求省药监局进一步强化对重大案件的统筹指导,并指示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同作战,切实维护药品执法“全省一盘棋”工作格局。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田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和平分别对办案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多次听取专案进展汇报,并指派专人跟进督办案件查处工作。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处长万煜华多次组织专案协调推进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案件查办工作牵头负责人刘雨治作为上述案件的督办责任人,带领华东、李尚军、夏晨等同志具体负责本案的督查指导以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办案期间,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顾维中、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唐龙础多次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协调解决办案中的具体困难,举全局之力保证案件查办工作高效推进。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仇文明、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冯祥立足办案一线,及时协调推进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与同级公安机关的行刑衔接工作。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处陈伟、殷建春、刘松桂、潘舒、曹剑鸣以及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费金钰等同志,与公安干警一道辗转广东、浙江、黑龙江等地,跨省开展连续追击,为案件的成功告破付出了大量心血和艰苦努力。 “4·26”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案是一起由化妆品质量问题投诉举报引出的化妆品违法重大典型案件。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坚持靠前指挥,强化调度,为该案的依法查处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行刑衔接、监检协作、数据共享”等工作机制的作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形成了案件查办的强大合力;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为涉案产品检验开辟了绿色通道,为案件定性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撑。上述案件的成功查处,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的嚣张气焰,也彰显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与地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新的药品监管体制下协调一致、积极作为、严惩违法、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现对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泰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泰州市药品检验院等五家单位和朱勤虎、田丰、陈和平、万煜华、刘雨治、华东、李尚军、夏晨、顾维中、唐龙础、仇文明、冯祥、陈伟、殷建春、刘松桂、潘舒、曹剑鸣、费金钰等同志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在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的重要时期,始终保持主动出击、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行为,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药监局 2021年1月8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表扬参与查处潮州饶平制售假冒化妆品案等两起案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通报国药监妆〔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潮州饶平制售假冒化妆品案、潮州潮安制售假冒网红品牌化妆品案等两起案件,捣毁生产销售窝点2个,现场查获大量假冒化妆品、原料及包装材料,抓获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8名,涉案总金额达6800万元。 在案件查处中,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苏盛锋高度重视案件查办工作,指派专人负责此次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中重点案件查办的组织指导工作。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处处长邱楠带领该处刘国光、江伟豪同志具体参与案件的查办、协调及指导工作,在涉案产品鉴别认定、联合公安确定查办方向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案期间,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陈晓丹多次与执法监督科科长侯清海、李桂钿同志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协调解决具体办案困难,并亲自带领执法监督科的李树彬、李满江、沈镇鹏、陈泽榆、郑德铭等同志具体参与上述两个案件的调查取证、违法产品查控、案件行刑衔接等工作。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业昭带领该县执法大队的肖和平、吴逸韩、廖鹏超等同志,具体承担案件的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并与公安机关通力合作,为案件最终告破做出具体贡献。 潮州饶平制售假冒化妆品案等两起案件是典型的利用网络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的案件。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深挖案件线索,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对违法产品坚持追根溯源。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足“全省一盘棋”的工作理念,靠前指挥,从化妆品稽查执法角度对案件调查取证、行刑衔接等方面给予具体指导和有力支持,确保案件查办工作取得实效。上述两起案件的成功查处,有力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生产销售违法化妆品的嚣张气焰,也彰显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与地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新的药品监管体制下协调一致、积极作为、严惩违法、保护公众用妆安全的坚定决心。现对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家单位和苏盛锋、邱楠、刘国光、江伟豪、陈晓丹、侯清海、李桂钿、李树彬、李满江、沈镇鹏、陈泽榆、郑德铭、杨业昭、肖和平、吴逸韩、廖鹏超等同志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特别是在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即将实施的重要时期,始终保持主动出击、勇于担当的工作作风,继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化妆品违法行为,为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8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23条“硬核”举措!看广东如何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化妆品产业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美丽经济”,广东是全国化妆品产业大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六稳”“六保”工作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系统的高质量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进全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广东化妆品的国际竞争力。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近年来,广东省化妆品产业发展势头良好,具有雄厚的生产基础和多元的市场营销网络,产业聚集态势明显。截至2020年11月,广东拥有持证生产企业2900家,占全国54%,年内新增214家,增长8.0%;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确认备案产品180.85万个,占全国62%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品种7680个,占全国总数的58%。 但是,作为全国化妆品产业大省,广东还存在产业发展不均衡、企业研发创新不足、产品品牌影响力偏弱等短板,化妆品产业一直未发展成为广东的重点产业。对此,国家药监局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将美丽健康产业作为广东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培育增长新动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创新政府服务模式,建设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展示体验、平台交易”为一体的全产业链,促进美丽健康产业跨越式发展。广东省药品监管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认真研究并组织起草了《实施方案》,通过23条“硬核”举措推动广东化妆品产业做大做强。 一、完善顶层设计,统筹产业集聚发展 《实施方案》充分考虑广东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通过制定系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化妆品产业园区建设,加快资源整合利用,加强土地使用保障,加大产业财政、税收和金融优惠政策。围绕打造美妆集群、搭建美妆平台、引进美妆人才等方面,通过一系列具体举措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打造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化妆品产业发展新高地。 二、强化规范管理,优化发展营商环境 完善的监管造就强大的产业,《实施方案》紧盯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水平提升,坚决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服务流程,缩减审批时间,提升审评质量和效率,探索省市区多领域合作共建,扎实推动重点地区的产业聚集、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及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培育民族品牌,助推产业融合发展 品牌影响力较弱是广东本土化妆品企业的共同困境。《实施方案》鼓励支持企业对产品品牌进行专业培育,鼓励行业协会制定优质企业和产品评定标准,扩大广东制造和广东品质影响力。不断提升美妆时尚文化产业融合度,进而培育扶持民族品牌企业聚集,提升民族品牌核心竞争力。 广东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化妆品产业具备巨大空间和发展潜力,《实施方案》提出,未来广东必将建设成为中国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化妆品产业高地,力争到2025年,培育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100亿元的领军企业分别3-5家、超过50亿元的本土企业10家以上,拥有10个以上知名民族品牌,本土自主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占全国50%以上,打造国内乃至全球最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群。随着《实施方案》各项举措的扎实推进,企业的研发创新水平将进一步提升,化妆品产业链条将进一步完善,产业优势将进一步扩大,最终带动广东化妆品民族品牌的培育和发展,提升广东化妆品市场竞争力,为广东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来源:广东药监局)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与白云区政府签署框架协议共同推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12月30日,广东省药品监管局与白云区政府《共同推进“白云美湾”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约仪式在广州举行。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江效东,白云区区委书记赵军明出席签约仪式并分别致辞,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严振、白云区副区长张家炳代表双方签署了协议。根据协议,双方重点在化妆品产业政策制定、园区建设、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稽查执法等事项方面建立深度合作,将“白云美湾”打造成广东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试验田、示范区和新高地。 合作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试行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政策。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政策在白云区先行先试,为广东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积累政策经验。二是打造全国化妆品产业先进核心制造基地。合作共建国家级海洋生物化妆品实验室和“白云美湾”化妆品设计中心、“白云美湾”化妆品研究院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化妆品产业先进示范园区。三是建设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技术支撑平台。依托“白云美湾”检测大厦,省药品监管局推动省级化妆品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在白云区设立分支机构,提升化妆品产品研发、标准制定、审评审批、注册备案检验等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激发化妆品产业创新创造活力。四是推进化妆品商贸交流平台建设。打造广东省化妆品国际交易中心,建设集化妆品品牌展销、文创博览、休闲旅游于一体的综合商圈;依托“白云美湾”电商频道、直播基地等打造化妆品专业平台型电子商务,树立化妆品行业标杆。五是深化化妆品市场监管改革创新。成立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心,建设化妆品专业检查队伍,构建协同监管长效合作机制;联合打造化妆品“互联网+”信息化监管平台,构建化妆品监管智能化工作机制;支持白云区设立化妆品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中心,打造化妆品知识产权维权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六是提升化妆品监管队伍和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对白云区化妆品监管领域工作人员加强专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建立省区双向挂职交流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化妆品监管工作效能。 广东省是全国化妆品产业大省,白云区是全国化妆品产业主要集聚区和商贸集散地,推动白云区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是推动广东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此次双方共同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将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纳入《广东省培育发展“双十”产业集群行动计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行动,将进一步提升广东省化妆品产业创新能力和产品国际竞争力,为建设健康广东、健康湾区、健康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省药品监管局领导班子及相关处室负责人、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同志、白云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签约仪式。(省局办公室供稿/图)。 (来源:广东药监局) 广东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研判工作12月16日,省药品监管局组织召开了全省化妆品安全风险分析会,全面分析我省化妆品安全风险,科学研判化妆品安全形势,精心谋划2021年全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管重点工作。会议认为,2020年全省开展了系统的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等风险管理活动,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及防控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会议强调,2021年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落地实施的开局之年,全省化妆品监管部门应以此为契机,坚持“守底线、促高线”,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不断完善化妆品风险管理模式,梳理化妆品监管工作难点和风险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重点严防监管主体履职不到位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风险。要结合即将出台的推动全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坚持风险治理和优化服务相结合,推进全省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综合改革,聚焦产业发展的痛点和难点,采取扎实有效举措推动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会议重点通报了2020年化妆品风险监测情况,审议了《广东省化妆品风险管理年度报告(2020-2021年度)》,讨论了2021年全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化妆品监管处供稿)。 (来源:广东药监局) 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恢复生产通告(2020年第5期)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69、70号通告要求,我局近期组织对广州市花姬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微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复查,确认企业已经按要求完成整改。根据复查结果,同意上述公司恢复生产。现予以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5日 (来源:广东药监局) 改革风劲好扬帆——2020化妆品监管大事回眸2020年对于化妆品行业来说是一段值得铭记的历史。回眸2020,化妆品监管领域有哪些重要政策出台?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事件?这些政策和事件将对行业产生哪些影响?让我们一起回顾2020年度化妆品监管十件大事。 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国家药监局及时部署宣贯工作 6月29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全面开启化妆品监管新篇章。 7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召开2020年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暨《条例》宣贯动员电视电话会议。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召开宣贯会议,组织法规培训,开展知识竞赛,掀起《条例》宣贯热潮。 点评:《条例》的发布是我国化妆品行业发展30余年来根本法规发生的重大变革。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新原料分类管理、功效评价宣称管理等新政策,厘清了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行业重视创新诚信,既体现了“四个最严”要求,又落实了“放管服”改革精神,为科学监管和产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配套文件广泛征求意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国家药监局加紧制修订相关配套文件,短短5个多月,10余个“重量级”配套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规范、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牙膏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在细化法规规定的同时,也践行了“开门立法”精神,充分吸纳企业意见,确保新法规平稳落地。 点评:《条例》配套文件的加快制修订,无论是细化新法规的各项具体要求,还是广泛听取业内意见建议,都诉说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担当,更彰显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智慧。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化妆品审评审批零积压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化妆品审评工作面临现实困难。按照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妆品安全技术评价中心采取了多项应急保障措施,截至6月底,共完成特殊用途化妆品审评3000余件。同时,其他各项受理和审评工作不间断运行,实现了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审评不减速、零积压。与此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2020年6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告,明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进口化妆品证明性文件可提交复印件。 点评:在今年的战“疫”大考中,化妆品审评审批跑出“加速度”,这是药监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勇于担当、主动思考、积极应对的一个缩影。在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考验中,新时代药监人用精湛的专业能力、无私的奉献精神、主动的担当作为,向党和人民交出了一份高分答卷。 四、化妆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速 7月21日,国家药监局局长焦红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就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加强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进行调研。10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召开化妆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深入研究化妆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加快推进化妆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会议强调,要整合药监系统内外的技术支撑资源,依靠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团队等力量,强化与行业和产业的互动,用2~3年时间基本构建化妆品技术支撑体系框架,用5年时间基本建成较为科学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化妆品技术支撑体系。 点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即将施行,法规的落地离不开技术支撑体系的保障,化妆品监管要以法规为依据,以技术支撑体系为支柱。国家药监局加强顶层设计、做好谋篇布局,有利于广泛调动、明确分工、挂图作战,确保化妆品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顺利推进。 五、化妆品飞检力度加大“亮剑”违法违规生产 2020年1月起,化妆品飞检工作全面铺开。截至2020年12月8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共发布38期化妆品飞检通报,主动、全面公开检查和处理结果。对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有关规定的34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关规定的4家企业,要求省级药监局责令企业暂停所有化妆品生产,有力震慑了化妆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点评:我国化妆品产业发展迅猛,产品质量不断提升。但同时,产业基础薄弱、质量水平参差不齐、行业诚信意识有待提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在此形势下,化妆品飞检和信息公开力度的持续加大,有效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化妆品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形成了震慑。 六、第二届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成功举办 5月25~31日,国家药监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届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活动,今年的主题为“安全用妆,伴您同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步联动,打造了“云话妆”系列线上活动,为公众献上一场化妆品科普盛宴。 点评:今年全国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立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首次运用“非接触”“云推介”等创新形式开展活动,借助互联网手段突破疫情“封锁”,保持宣传热度不降温、特色活动不掉线,充分点燃公众和企业参与热情,为推进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积累了新的宝贵经验。 七、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增至2家 2020年1月和10月,国家药监局先后批准北京工商大学和江南大学作为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国家药监局将与两家高校开展研究合作,加快对化妆品监管新制度、新工具、新方法等的研究,推进化妆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点评:化妆品监管科学是一门以科学为基础作出监管决策的科学,是加快推进化妆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之一。北京工商大学和江南大学先后获批成为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犹如镶嵌在一南一北的两颗“明珠”,将为扩大化妆品监管科学研究范围、加速研究成果转化注入新活力。 八、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再出发 9月28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通知,决定2020年10~12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针对利用网络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化妆品、假冒化妆品等突出问题,组织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自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市场秩序。 点评:电子商务经营者既是重要的监管对象,也是精准监管的线索来源,引导他们发挥技术优势,主动挖掘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监管部门,是整顿规范化妆品网售市场的有力抓手。特别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后,将为继续深入开展“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提供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九、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机构和基地建设稳步推进 4月17日,国家药监局通报表扬2019年度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四川、山东、上海、浙江、福建、北京、河南、湖南、安徽、重庆10个省(市)药监局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4家医疗机构和4位专家上榜。时隔6个月,10月16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遴选工作。此次遴选旨在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点评:近年来,我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初步建立了职责清晰、分工协作的各级监测机构,国家层面建立了第一批12家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基地,各项监测工作基础逐渐夯实。在此基础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国家药监局表彰先进、扩建基地的一系列举措,有利于调动有关单位的积极性,为落实新法规要求奠定坚实基础。 十、国家药监局通报表扬12家化妆品抽检工作有关单位 2月24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表扬2019年度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有关单位的通报》。浙江省、江西省、重庆市、贵州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个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海南省药品检验所6家检验机构获通报表扬。 点评: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任务量大、程序复杂。特别是2019年正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新一轮机构改革,职能变化、人员调整等给监督抽检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国家药监局通报表扬12家单位严格按照时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抽检任务,既是对先进者的鼓励肯定,更是希望发挥榜样作用,推动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来源:中国医药报) 2021年中国化妆品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研究报告★ 导读 ★由于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提高,消费者的消费频次加快,消费金额加大,同时,在化妆品消费渗透率不断提升、核心化妆人口持续扩散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下,我国化妆品行业持续高速增长。 一、化妆品定义及分类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化妆品是指美容及个人护理品的概念,包括11大细分子品类:护肤品、护发用品、彩妆品、口腔护理品、沐浴用品、婴孩童专属用品、男士护理品、防晒用品、香水、除臭剂、脱毛用品。 二、化妆品行业产业链 化妆品上游原材料主要包括化工材料和包装材料。化妆品的原材料主要为甘油、乳化剂、表面活性剂等,占护肤品成本的比例一般在70%到80%之间。我国护肤品原材料发展还不成熟,生产实力较高的板块有低端合成护肤油脂、保湿剂、单体活性物(提取)、防晒剂等。化妆品生产成本中,上游化工原料及包材成本所占的比重较高。根据品牌定位的不同,化妆品企业对于原料配方、包材的选择也不同。 化妆品中游为化妆生产,生产模式为自主生产和代工生产(ODM、OEM、OBM)。据悉,我国化妆品生产环节较为成熟,主要由于早期人力成本低,大型化妆品生产商都在华设立工厂,导致这个赛道的技术水平积累较为成熟。 化妆品行业下游商品流通渠道由线上和线下两方面构成。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商行业趋于稳定,线上渠道模式逐渐多元化,化妆品线上渠道包括垂直电商平台、社交电商平台、综合B2C平台和部分新兴渠道等。 三、化妆品行业政策 随着消费习惯与化妆意识的普及,化妆品已成为居民生活必不可少的日用消费品。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国内化妆品产业发展的政策。针对化妆品安全问题,国家加强了化妆品行业监管,提高行业进入门槛,鼓励了原料创新研发,把责任明确到责任主体,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推动行业规范化。 四、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 1、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化妆品消费迅速崛起。2019年我国化妆品行业整体市场容量达到4777.20亿元,2014-2019年年均复合增长率9.9%,化妆品行业正处于高速增长期。预计2024年我国化妆品行业市场容量将达8282亿元,2019-2024年年均复合增长率约11.6%。 2019年,护肤品、护发和彩妆是化妆品消费市场的主力军,三者占据中国化妆品市场份额约75%,其中护肤品市场约为2444.15亿元,占比高达51.16%。护发用品、彩妆品市场份额超10%,分别为11.91%、11.55%。 2、化妆品产量 2015年中国化妆品产品仅92万吨,此后化妆品产量持续增长,2017年中国化妆品产量突破100万吨,2019年中国化妆品行业产量达124万吨,同比增长6.0%。受疫情影响,预计2020年化妆品产量涨幅将有所回落,产量将达127万吨。 3、化妆品零售总额 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城镇化率的提升、化妆品消费观念的转变,化妆品日益成为广大消费者的刚性需求。2015年全国化妆品类零售总额2049亿元,2019年增至2992亿元,年平均复合增长率9.9%。2020年受疫情影响,1-2月国人选择戴口罩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毒,化妆品需求减少,化妆品类零售总额有所下降。随着疫情好转,化妆品消费回暖,零售总额反弹。2020年1-9月全国化妆品类零售额2293亿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5%。中商产业研究院预测,2020年全国化妆品类零售额将达3284亿元,同比增长9.8%。 4、化妆品进出口 中国是最大的化妆产品消费市场,国际化妆品巨头纷纷进入中国市场。2015-2019年,中国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行业进口量和进口金额逐年递增。2019年中国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进口22.74万吨,进口金额132.27亿美元。2020年1-9月中国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进口量为33.86万吨,同比增长4.7%。进口金额为144.48亿美元,同比增长25.5%。 近几年,中国化妆品企业纷纷出海,化妆品出口量和出口金额持续增长。2019年中国化妆品出口量21.01万吨,出口金额27.74亿美元。2020年1-9月中国化妆品出口量75.25万吨,同比增长3.5%。出口金额31.39亿美元,同比减少13.4%。。 5、化妆品人均消费额 中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化妆品人均消费额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2019年全球人均化妆品消费最高的是中国香港地区,达到475美元。日本紧随其后,人均消费309美元。美国人均消费282美元。反观中国,2019年人均消费仅有50美元,与中国香港、日本、挪威和美国差距较大。随着我国居民对自身外形重视程度以及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预计我国人均化妆品消费水平将得到提高。 6、化妆品电商销售渠道 电子商务渠道也称线上渠道,其具备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而化妆品具有重复式消费和流量聚集效应强两大特点,非常适合通过电子商务渠道进行销售。 化妆品电商渠道销售额占比从2014年的16.0%快速上升至2019年的30.3%。未来,随着化妆品品牌方对电子商务渠道的持续投入、电商平台消费体验的优化升级,化妆品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继续增长,化妆品线上渗透率将进一步加深。 7、化妆品行业利润 一般而言,化妆品行业的利润水平和变动趋势主要受品牌知名度与宣传推广、销售模式、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上游原料及包材组成及其价格变动、行业竞争程度等方面的影响。化妆品行业内毛利率水平普遍可达50%以上,但受品牌影响力、销售模式、产品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毛利率的差异较大。 8、化妆品行业竞争格局 目前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较多,且随着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国际品牌与新出现的本土品牌将参与国内化妆品市场竞争,化妆品行业的整体竞争程度将进一步加剧。 部分中小型化妆品企业因资金实力、研发能力薄弱,存在产品同质化的现象。而随着行业竞争厂商的不断增多,同质化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创新能力不足、研发能力落后的化妆品品牌利润也将进一步下滑。与此同时,化妆品行业领先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与强大的研发实力,通过产品差异化策略建立产品市场优势,品牌影响力较强,且在行业内始终保持较高的定价权,销售规模不断扩大,相应利润水平持续上升。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拥有差异化竞争优势的企业将进一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行业集中度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2019年,我国化妆品市场CR3为23.8%,CR5为30.4%,CR10为41.7%。2019年化妆品市场集中度的三项指标与前三年相比均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我国化妆品行业CR10超过了40%的水平,CR5超过30%,说明我国化妆品市场己经由竞争型转变为寡占型。 五、化妆品行业重点企业分析 我国化妆品市场不断扩大,在“互联网+”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化妆品相关企业注册量迅速增长。企查查数据显示,2010年化妆品相关企业注册量21.5万家,2017年注册量已突破100万家,2019年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5项规定及公告利好,化妆品相关企业注册量达到244.6万家。 1、上海家化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化妆品行业首家上市企业,产品涵盖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家居护理用品等各领域。上海家化采取差异化的品牌经营战略,旗下拥有“佰草集”、“六神”、“美加净”、“高夫”等诸多中国知名品牌,是中国化妆品行业诸多国家标准的参与制定者之一。2020年前三季度上海家化实现营业收入53.62亿元,同比下降6.51%。归属上市公司净利润约3.12亿元,同比下降42.25%。 2、珀莱雅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自设立以来专注于化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旗下拥有“珀莱雅”、“优资莱”、“韩雅”、“悠雅”、“猫语玫瑰”等品牌,产品覆盖护肤品、彩妆、清洁洗护、香薰等化妆品领域,满足不同年龄、偏好的消费者需求,构建了覆盖日化专营店、百货商场、超市和电子商务的多渠道销售网络。2020年前三季度珀莱雅实现营业收入23亿元,同比增长10.1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5亿元,同比增长18.74%。 3、丸美股份 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领先的护肤品企业,以卓越的眼部护理著称化妆品界,拥有全球最大最专业的眼部肌肤研究中心。2019年7月25日,丸美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A股主板上市。2020年前三季度丸美股份实现营收11.37亿元,同比下降6.1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实现3.38亿元,同比下降5.88%。 4、御家汇 御家汇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拥有御泥坊、小迷糊、大水滴、花瑶花等多个自主护肤品牌。2018年2月8日成功登陆A股,成为“中国IPO电商第一股”。2020年前三季度御家汇营收实现23.41亿元,同比增长48.53%,归属净利润同比上涨862.76%至7228.08万元 5、贝泰妮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旗下“薇诺娜”品牌主营敏感肌肤护理,产品涵盖护肤品、彩妆、医疗器械三大类。2017-2019年,贝泰妮分别实现营业收入7.98亿元、12.40亿元、19.44亿元,2018年、2019年营业收入分别较上年同比增长55.44%和56.69%,营收增速十分迅猛。目前,贝泰妮创业板首发上会。 六、化妆品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1、电商新经济推动市场格局革新,国产品牌借势快速发展 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凭借其在信息展示、信息传播、信息分享等方面的天然优势,为零售行业提供了营销新思路。在国际化妆品品牌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格局下,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发展及其特有的成本优势成为了国产品牌打破原有固化竞争格局的重要方式。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产业兴起前,国际化妆品品牌专注于线下营销渠道建设,并依托其强大的品牌、资金实力与线下营销经验快速建立起行业壁垒。随着天猫、唯品会、京东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的快速崛起,化妆品零售的营销思路不再局限于线下。国产品牌借助主流电子商务平台打通了产品销售渠道限制,同时借助其本土优势、快速响应优势等在细分赛道上实现快速反超。未来在行业需求持续增长的背景下,对国内消费者有较深理解、拥有丰富电商渠道运营和营销经验、占据电商渠道优势的国产品牌仍将继续领先成长。 2、消费需求引导行业细分,国货借力个性化品牌定位快速崛起 依托于新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提高,消费者对于消费需求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多元化和个性化发展趋势。化妆品消费极具个性化特点,性别、年龄层次、收入结构、消费理念等因素的差异都会导致不同的消费诉求。而消费者化妆品教育的不断深化,以及整体化妆品市场年龄结构的年轻化趋势也使得消费诉求多元化趋势不断加强。多元化消费诉求使得化妆品行业发展呈现出长尾效应。国内化妆品企业通过围绕垂直人群打造个性化品牌,在国际化妆品品牌占据主导地位的市场格局下扭转劣势,并逐渐占据一定行业地位。 3、营销渠道多元化,新媒体营销打造口碑爆款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兴起,化妆品企业的营销模式从以前单一的依赖于电视、时尚杂志、报刊等传统媒体逐渐发展为线上线下全渠道的营销网络矩阵。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化妆品企业开始选择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知乎等新兴媒体上凭借KOL种草、公众号文章、直播、短视频等各类方式进行产品内容营销推广。国产化妆品品牌植根本土市场,能够更快速地捕捉市场偏好,并结合市场热点利用新兴媒体打造口碑爆款。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行业盛会 | 向美而生,2020年中国化妆品市场回顾及趋势发布导语化妆品行业离不开“美”这个字,在此,《中国化妆品》杂志社联合赛迪顾问,以“美”为出发点,对2020年的化妆品市场进行盘点,并分三个角度分析化妆品行业在2020年有着怎样的发展态势,以及对未来中国化妆品行业的展望。以下内容为讲话实录整理。 对2020年化妆品行业现状的盘点,分五个层面。 因为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很多消费行业都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但是化妆品行业是疫情爆发之后率先复苏的行业之一。通过对2020年1~11月主要商品零售额的情况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除了跟日常消费紧密相关的,如饮料、粮油、食品等,还有一些日用品,包括药品等,没有出现负增长之外,其它各行各业都出现了一定的负增长。化妆品也在负增长的品类中,但从4月开始就有复苏的迹象,从全年来看,在这些品类里面增速排第四。图1、图2是对商品零售额增速的描述,其中化妆品行业是复苏先锋。 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在近几年保持了高速增长,从2016年的3298亿元上升至2019年的4677亿元,年均复合增速达到12.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国消费者对个人颜值需求的不断增加,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将继续扩大,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5000亿元(图3)。 在强劲的消费需求与国家政策的驱动下,近年来中国化妆品进口量和进口额持续增多。预计2020年,中国美容化妆品及护肤品进口量将达到45万吨,市场需求旺盛(图4)。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背景下,化妆品将获得较快速度发展。尽管2020年还是面临一些压力,但是对于未来,包括“十四五”期间的预计依然比较乐观。 近年来,在“国潮”的带动下,以及国内消费意识升级及供应链不断完善的共同作用下,国货美妆快速崛起。当前,中国有持证化妆品生产企业超过4000多家,产业链各个环节也都涌现出了一批优秀企业。从市占率来看,2009年尚无一家本土化妆品企业进入市占率前十大排名,到2020年,已有上海上美、百雀羚、珈蓝三家本土企业进入TOP10(图5)。现在的重点行业如食品、服装、手机、家电等的相关产品中,有非常多的消费者选择了购买国货。 阿里研究院的数据表明,很多行业国货支持率达到了70%多,对于美妆行业也是一样。通过对行业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2015年之前,中高端市场是国外品牌占据,2016年开始,国产化的品牌已经开始掀起了新国货的运动,预计2025年到2030年,应该占有市场的主流(图6),不只是销售额的主流,现在国货已经占据半壁江山,我们认为这个主流还是消费者对于品牌的认可。 2019年被称为“直播电商元年”,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直播带货模式,淘宝直播引导成交额近200亿元,预计2020~2022年淘宝直播将带动5000亿元规模的成交。随着小红书、抖音、B站、淘宝直播等平台的持续发展,兴起的社交电商也进一步带动化妆品消费的增长,成为化妆品行业最主要的销售渠道。2020年是全民带货的一个元年,对于直播这个平台来说,我们认为2019年是直播电商的元年,有一些代表性的特征,比如MCN机构在2019年中新增的就有万余家,拉动网红市场或者网络直播行业在2019年得到了爆发式的增长,随着淘宝直播的成交额的增加,部分社交平台及其电商的崛起,抖音、小红书、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迅速发展,也预示着中国化妆品行业在这个领域里面的发展前景。通过数据分析,包括化妆品的渠道,基本上从柱状比例可以看出来,电商领域的比例已经到了40%,直销等其他领域都在压缩。 随着移动互联网加速向低线城市渗透,资讯信息不断扁平化,三四线城市年轻群体的化妆品消费与使用习惯越加接近一线城市,正在成为新的消费增长热土。从移动互联网总用户时长的增量城市构成来看,三四线及四线以下城市用户贡献的增量明显增加,同比增速都在15%以上。从各级城市看,现在整个销售市场,包括直播在内的互联网消费市场在往下走(图8)。 比如“双十一”是一个非常有典型代表性的日子,当天我们也做了一个统计,这几年个护美妆产品在其中基本上保持第三、第四的份额(图9)。 从市场区域热度来看,2020年国内排名前十的城市分别是北京、广州、上海、深圳、杭州、成都、武汉、郑州、重庆、苏州。其中,上海、广州、成都、重庆等地也成为化妆品产业重点布局区域。从政府及产业的角度来看,企业要去推进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从列举的一些数据能看到,各地对于发展化妆品产业也有自己一些想法,而且做了很多政策方面或者一些概念层面的构建。其中广州的白云、花都这两个区都被作为了重点定位;而上海更是很多化妆品的出产地;成都被规划为“医美之都”;重庆最近也是把整个美丽经济或美丽消费作为一个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板块,在10月、11月均有一些重大项目落地,也是希望把它们打造成百亿级、千亿级的产业(图10)。如果从政府层面上营造的是一个非常好的发展环境,地方政府又非常支持化妆品产业的话,对于整个产业而言应该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消息。 通过对化妆品行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的分析,未来五年,“十四五”期间化妆品行业将呈现三大趋势。 多重因素将推动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五年翻一番,年均增长超过12%。预计到2025年,中国化妆品市场规模将达到10000亿元(图11)。我们对于2025年市场有一个非常乐观的预计,这个预计一方面是基于政府对于化妆品行业的重视。我们从上位层面对这个行业如何去高质量发展,提出了自己相应的制度。同时,企业也更新了很多产品,从市场供给端来看,没有问题。我们更多是希望从市场需求,从消费端去判断我们的需求。 从三个层面来看,一是主流群体的扩大,传统主流群体是20~40岁的女性,这个年龄段也在拉长。二是增量群体,考虑到男性在基础护肤和美妆行业也有他们的需求,男性也是非常大的一个需求板块。三是消费需求,包括消费升级,我国人均GDP达到一定程度之后,现在的化妆品平均消费跟国际发达国家之间还有5~10倍的差距,这个需求还是很大的。 从中国化妆品市场结构来看,基础护肤、彩妆占比最高,整体占比接近70%。其中,2020年中国化妆品市场中,护肤品类市场规模预计达到2650亿元,占据53%的市场份额,是规模最大的子品类;彩妆市场规模预计达到750亿元,占据15%的市场份额,是规模增速最快的品类(图12)。 从产品端来看,功效型护肤和彩妆品牌有很好的前景。我们也做了一个投资潜力的图,一些细分的产品,包括眼霜、眼影以及防晒、面部精华等这些产品市场领域的机会是非常大的(图13)。 直播电商不仅仅是替代了传统货架式电商,也不仅仅是历史上电视购物的简单升级版本,而是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提升了消费者与品牌商之间的距离。直播带货已经成为商家营销的新利器以及电商销售模式的强劲增长因素,也在深度改变大众的消费习惯,成为新的消费文化。尤其是随着5G时代的到来,直播内容日趋丰富和多元,直播电商无疑将会继续撬动更广阔的市场,推动化妆品电商渠道进一步发展(图14)。 不管直播带货平台本身的变化,还是我们现在说的化妆品+IT的营销模式带来的引流效果,以及我们现在意见领袖在做直播的过程中改变了我们对化妆品的传统需求。传统的模式下,我们可能一两个步骤就解决了原有对化妆品的需求,但是经过意见领袖非常好的示范,我们可能把这个步骤增加七到八步,其实是增加了对这个产品的需求,以及未来对美的需求。随着5G技术的发展,这种直播效果,包括VR的展示,也会更多地增加我们的购买欲望。与此同时,还有很多通过互联网手段或者数字化手段保证我们消费的平台,比如APP,消费者能够在现场扫描看看这个产品到底是不是符合国家的规定、国际的标准等。所以,这些互联网、数字化技术,能够保障我们的消费环境,又能引导我们的消费需求(图15)。 最后,对化妆品行业的发展进行以下几点思考建议。 一、对政府——支持自主品牌,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化妆品自主品牌评价指标体系,对按照评价体系评出的优秀自主品牌企业,给予一定的扶植政策,提升产业集中度,促进产业升级。积极宣传国内化妆品的产品特色和优势,增强国内消费者对国产化妆品的消费信心,进一步扩大国产化妆品市场影响力。 二、对企业——加快产品创新,研发高质量差异化产品加快引进科技人才,组建专业人才队伍,提高企业的科研开发能力和管理水平;完善质量控制体系,保证产品品质和档次,突出产品个性设计,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通过强化产品售后服务,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将盈利模式由单纯的产品制造环节向更高附加值的内容互动价值链服务模式转变。 对企业而言,首先要重视品牌的建设。国家从2017年5月10日设立品牌日开始,开启了国货品牌建设的元年,到2021年是开启化妆品品牌的元年。所以,品牌这个概念,包括品牌价值的提升不只是引导消费者正向消费,也是让消费者有一个限制。而且国货品牌是要走向国际化的,怎么参与国际竞争,怎么通过品牌价值的提升,提升自己的溢价能力,这都需要通过品牌建设来实现。 第二,从科技创新,质量这个角度,保证产品的品质和档次。 第三,希望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够满足不同层次的需求,使得我们企业运营产品或者品牌,是从现在的炒情怀、炒国货概念回归到产品的本质和质量本身。 三、对投资机构——细分需求品类,精准定位打出自身特色“不做第一,就做唯一”“品类细分”已成为行业共识,消费者对化妆品的需求也呈现出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趋势,未来化妆品细分品类市场空间仍然很大。全品类覆盖到精选细分的投资领域,投资机构有很多细分的点可以寻找投资机会,深入研究和判断不同品类消费需求,精准定位、细分需求,迅速打出自身特色,才能获得良好收益。 (来源:中国化妆品) 2020年终报告新鲜出炉!CS渠道的疫后竞争力究竟什么样?12月20-22日,由纽西之谜总冠名的中国化妆品工商首脑会议暨2020化妆品报年会在武汉圆满落幕,会议重磅发布了《2020中国化妆品店竞争力报告》,全面展示了疫情之下全国美妆市场的发展现状,也给CS渠道的未来夯实了信心。今年延续往年的百强连锁调查传统,化妆品报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400余份门店数据,本次《报告》选择了其中数据较为详实的150份作为样本,覆盖北京、湖北、湖南、四川、新疆、河南、安徽、陕西、山东、福建、内蒙、浙江、江苏、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等全国大部分省市地区,从多个维度解构CS渠道的疫后竞争力。 1 透过全国150家化妆品店 我们看到了什么? 整体来看,下滑是今年门店的关键词。报告显示,150家门店中,有68%的门店2020年业绩下滑,17%业绩持平,业绩上升的门店仅占15%。而在下滑门店中,13%的门店下滑比例超过50%,42%的门店下滑比例在10%-30%不等。平均来看,150家门店业绩平均下滑12.3%,其中可比门店平均下滑比例超过20%。 而除了业绩大跳水,今年门店的利润水平同样被压缩。数据表明,150家化妆品连锁中,78%的门店在今年毛利水平下滑,近一半的专营店毛利水平低于35%,处于较低水平。此外,报告显示,150家专营店的平均净利水平下滑4.5%,其中超5成门店净利维持在5%-10%,可见疫情之下,CS渠道的利润被进一步压缩。 与此同时,疫情也成为众多化妆品连锁抗风险力的试炼。如果将150家门店按照体量分为三个梯队,分别为年销1亿元及以上、年销5000万—1亿元和年销5000万以下,分析这三大梯队2020年的业绩表现时,可以发现,三大梯队的平均下滑比例分别为6%、12%和19%。由此可见,化妆品店的抗风险能力与体量规模成正相关,头部连锁以更完备的后台建设、数字化管理、品牌结构行进得更加稳健。 2 广东、山东、川渝 实地走访CS渠道我们听见了什么? 2020年,化妆品报与《化妆品财经在线》的记者在疫情之下实地走访了广东、山东、川渝三大区域市场,而在用脚丈量市场的过程中,记者们也发现这些区域市场在疫后遇到的困局与发生的变革,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在广东市场,2020年第一季度,100%的实体门店业绩下滑严重,下滑比例在 70%左右;在山东市场,上半年门店平均业绩下滑比例为24%,平均彩妆销售下滑48%,25%的受访门店彩妆占比低至5%;在川渝市场,四川门店上半年业绩平均下滑8.55%,重庆门店下滑更高,平均降幅为16.3%……客流下滑、动销疲软、彩妆腰斩、利润挤压等等问题困扰着区域市场,也成为全国专营店发展的注脚。 面对这样的疫后困局,一众门店也开始调整自救。广东74%的门店考虑加强体验、服务来规避线上价格战,62%的门店预计拓展化妆品之外的其他时尚品类补充销售,37%的门店在实践社交电商;山东超过一半的门店在提升自有品或直供品占比,同时调整门店主推品、利润品、吸客品和引流品格局;川渝门店老板则更多在强化后台建设,提升门店的数字化水平,进一步增强抗风险力。 在这样的变革中,5大时下化妆品店转型的热点话题:低价战略真的能带来顾客吗?大幅砍掉彩妆会是正确的决定吗?自有品牌能成为提升门店利润的利器吗?直播真的靠得住吗?客流量和客单价型店铺谁更有未来?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进一步明确了疫后CS渠道暗藏的机遇与挑战。总结来看,对实体门店而言,线下依然有着强大的体验优势,围绕线下优势做文章,有时候比盲目转型线上更靠谱。 3 提升疫后抗风险力 化妆品店具体可以怎么做? 尽管今年CS渠道整体艰难,但放眼全国依旧有逆势增长的案例,也有不少门店在抗风险能力上可圈可点,通过这些案例,我们或许能获得些许启发与思考: 1、找准自身定位,深挖核心优势:品类的宽度,服务的深度 走进碧云天,商品陈列井然有序,除了卡姿兰、玛丽黛佳的彩妆柜之外,几乎看不到任何护肤品的品牌专柜,取而代之的是各种按功效划分的空间专区,包括补水产品、保湿产品、敏感产品、抗氧化美白产品、眼部护理产品、微紧致产品、紧致产品、抗衰产品等10个专区。 此外,门店BA均经过专业培训,店员能在第一时间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肌肤护理方案, 2、提升数字敏感度,强化后台管理能力 有73家店的润莎奈儿组织架构扁平,2005年就开始做后台系统。目前,润莎奈儿标准店的SKU在2200个上下,共计12大类,涉及护肤、彩妆、洗护、香水、头皮养护等。在品类规划上,以功能和价格带合理匹配商品,各品类细分模块,空白不重叠,品牌服务与品类架构做填充优化,并且会根据不同的门店类型,对应地配置商品。 3、多路径触达消费者 以四川地区的金甲虫连锁为例,通过新媒体手段和大规模的广告投放,金甲虫实现了和消费者的触达,也实现了显著的引流效果,目前金甲虫的微信公众号粉丝数量达到260万,公众号头条阅读量每篇都能突破10万。 4、强化会员管理,深挖存量价值 在四川美乐公司历年营销成本的规划里,回馈会员顾客的成本一直在计划内,且在逐年增加。据了解,美乐每月都会举办1-2场会员免费回馈活动,赠送的产品包含美妆产品、家清日化、纸品、小百货等等,品类繁多。目前,美乐已有超100万会员,会员年平均复购次数达到3.8次。 写在化妆品报30年 今天是化妆品报一年一度的年会,其实对于我来说,化妆品报的年会在某种程度上就是美业大家庭的一次聚会,所以今天我们要听听报告,见见老朋友,当然,也要说一说心里话。站在这里,回望过去的一年,我不知道在座的各位是怎样的心情,于我而言是感动又复杂。2020的确是充满魔幻现实主义色彩的一年,这一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在盛夏带着口罩的缺氧与窒息或许会令许多人终身难忘。也是在这一年,唱衰实体零售的声音不绝于耳,CS渠道的命运变得飘忽不定,而这样的不确定性在我此前整理数据的过程中就有着深切的感知,我的确能感受到,2020年大家真的真的辛苦了。今天我们齐聚英雄的城市武汉,说起来在坐的哪一位不是自己的英雄呢,所以不妨先把掌声送给辛苦了一年的自己吧! 年会的前两天,我在报社的走廊遇到我们的杜老师,杜老师叫住我给我讲了百强奖牌炼成的过程,当时他有一句话令我印象深刻,他说做化妆品行业的记者是需要有一些浪漫情怀的,70岁的杜老师啊,对美业依旧保持着这样的赤子之心实在珍贵,而在今年走访市场的过程中,我也发现,这样的赤诚与浪漫其实散落在CS渠道的许多角落。 月初,我有幸去到四川绵阳,探访了美乐连锁,它也是我们今年百强连锁榜单中的TOP10门店,在走访门店的过程中,我被美乐专业的服务和温暖深深打动,这个30年始终站在消费者立场上思考问题的化妆品店,也在今年疫情之下向我们传递了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利他往往就是利己。 同样是在今年,我也采访到年初刚盘下10家店就遭遇疫情的黄老板,顶着每个月十几万元的亏损压力,黄老板努力沉下心反思学习,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推翻又重建自己的生意思维,就像他说的,人在跌倒的时候,不如换个视角看风景。在苦难之中汲取智慧成为更强大的自己,这或许就是美业始终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由此,我觉得讨论CS渠道的未来如何似乎也不再那么重要,那些逆流而上、永不言弃的化妆品人已然是最好的答案,是你们让这个渠道和这个产业别无选择,只能朝着更好、更阳光的方向发展。 好了,在今天这个浪漫的日子,能和化妆品产业最浪漫的一群人在一起,这可能是我这个24岁能想到的最浪漫的结尾了。最后我想说,如果2020年在座的各位曾有被逼入绝境的感受,请一定不要害怕,因为在化妆品产业已然屹立30年的化妆品报,在未来也一定会站在那里,我们永远愿意做你的肩膀,也永远愿意和你一起携手创造一个绝地反击的故事,这个故事是关于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这个故事是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谢谢,谢谢在座的各位!希望下一个30年我们同样能彼此陪伴,相互温暖! (来源:化妆品报) 刚被罚50万,唯品会又被立案调查了!1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举报,市场监管总局已依法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目前,调查原因尚未对外公布。对此,唯品会在其官方微博回应称,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目前公司所有业务仍正常进行。此次事件暂时并未对唯品会的股价产生大幅度影响,1月13日,唯品会 (NYSE:VIPS)截至美股收盘时,涨幅为-2.59%,股价为28.59美元(约为185元人民币),总市值194亿美元(约为1256亿元人民币)。 此次唯品会被立案调查距离市场监管总局对其的行政处罚不过半月。此前,针对双11前后消费者所反映的网购中存在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就曾依法对唯品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调查,并在2020年12月24日对唯品会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与其同一批次受罚的企业还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与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 1 爱库存实名举报 唯品会涉嫌强迫商家二选一 事实上,唯品会涉嫌不正当竞争的消息早已初露端倪。2020年9月电商平台爱库存曾发布一则声明,控诉唯品会公然要求其商家不得与爱库存合作,强迫商家在平台中“二选一”。对此,唯品会回应称消息不实,并未披露更多信息。针对唯品会强迫商家二选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爱库存表示已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家机构提交实名举报。 公开资料显示,唯品会以品牌特卖模式起家,主打尾货清仓,目前已赴美上市,而爱库存则主打库存倾销,目前APP正处于维修升级阶段,其微信小程序“饷店”为主营业务。 两者在销售模式上存在相似性,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受众方面,唯品会指向综合性电商的公域流量营销,而爱库存的“饷店”则更看重社群电商的私域流量营销。在品牌定位上,唯品会倾向于国内外大牌,而“饷店”更倾向于新锐品牌,如在美妆领域的品牌定位上,唯品会上多为香奈儿、圣罗兰等品牌,而爱库存则选择了纽西之谜、玉泽、蔻斯汀等品牌。 除了与爱库存的纠纷之外,天眼查司法风险显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已存在多条以“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的案件,其案件中的身份涵盖原告及被告。 2 电商不是法外之地 实际上,要求商家对平台二选一只是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冰山一角”。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一大批电商平台迅速崛起,依赖价格、便利等优势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垄断性的竞争格局已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同质化竞争也日趋激烈,不正当竞争问题愈加凸显,而强迫平台商家“二选一”、低于成本的倾销、封锁其他平台信息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影响了市场环境的公平性原则,损害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可持续性。 但近年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触角”已延伸到了互联网经济中,游走在监管边缘的电商平台正一步一步被纳入监管范围。如2020年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且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平台的商业合作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无论是处罚涉嫌垄断的互联网巨头,还是立案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电商平台,国家向市场传递出了互联网经济亦需规范发展的信号。电商专家白云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不断加强监管电商平台的执法力度,不仅对互联网商业体系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实体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信心。” (来源:化妆品报) 曝光台 | 婴儿抑菌霜被曝涉嫌违法添加激素!下架,调查!1月8日,漳州市卫健委在官网发布通报称,有群众反映福建欧艾婴童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欧艾)生产的“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以下简称“益芙灵”)涉嫌违法添加激素等问题。获知信息后,漳州市卫健委联合市场监管局迅速介入,已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涉事企业现场调查。现今,“益芙灵”是否违法添加“激素”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登录中国健康传媒集团食品药品舆情监测系统查询“福建欧艾”发现,不少网友均表示出对此事的极大关注,并希望真相能早日水落石出。 据了解,漳州市卫健委发布上述通报源于微博博主@老爸评测-魏老爸在1月7日发布的一个视频。该视频指出,有家长从市面上购买“嗳婴树”品牌(福建欧艾下属品牌)的“益芙灵”给孩子使用。一段时间后,孩子出现了发育迟缓、多毛、脸肿大等现象。随后,此事成为微博热搜,引起舆论关注。 曝光视频显示,2020年9月25日,宝宝家长带着3个月大的宝宝去医院检查,可是并没有检查出什么问题。宝宝母亲表示,宝宝有两个月没有长身高,但每月都增重1.5公斤,而且额头还开始长又黑又密又长的汗毛。在确认宝宝身体没有问题后,医生建议给宝宝减少喂奶量、节食减肥。可是一个月之后,宝宝的情况更为糟糕了,发育迟缓,不会翻身,脸蛋摸起来硬得像块石头。 于是,一家人带着宝宝到另一家医院检查。该医院的医护人员表示,或许是因为宝宝涂抹了激素药膏才会出现上述症状。但宝宝并没有涂过药膏——这时宝宝的家人开始怀疑给宝宝涂抹过的一款由福建欧艾生产的“益芙灵”。在视频中,宝宝母亲表示,抽血检查结果显示,宝宝并无异常。但该医院的医生告诉她,“益芙灵”应该有问题,不过他不能给对方开这个证明,但建议宝宝停用该产品。 视频中,@老爸评测-魏老爸表示,在接到宝宝父母的求助后,他于线上购买了“益芙灵”与同一厂家生产的另一款“开心森林”婴儿霜。同时,他还从宝宝父亲手里拿到“益芙灵”的样品。他将这三个样品拿去检测,结果显示氯倍他索丙酸酯含量分别为30.6mg/kg、31.1mg/kg、27.6mg/kg。 据悉,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人工合成的高效局部外用糖皮质激素类物质,具有较强的抗炎、抗瘙痒和毛细血管收缩作用,同时具有抑制细胞有丝分裂的作用,能有效地渗透进皮肤角质层。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出现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被规定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一位从事化妆品检验检测的专家告诉记者,“益肤灵”是消字号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也不属于药监部门监管。但是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禁用物质,不管是化妆品还是消字号产品都不得检出。 在采访中,一位市级食药检所副主任药师表示,氯倍他索丙酸酯别名为丙酸氯倍他索,药监部门也在积极打击化妆品中非法添加氯倍他索丙酸酯的行为。而作为一种药用物质,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也对其的使用量作了详细规定。 记者还查询到,2020年5月25日,《日用化学品科学》杂志发表了来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董亚蕾、乔亚森等人共同署名的文章《网售婴幼儿湿疹相关产品中激素类药物的检测及调查分析》。文章提及,网络销售婴幼儿湿疹相关化妆品中易添加成分为氯倍他索丙酸酯和地索奈德,氯倍他索丙酸酯为高效糖皮质激素,作为局部外用药物能够达到迅速起效的目的。大剂量、长期盲目使用添加了氯倍他索丙酸酯和地索奈德的婴幼儿护肤品,会使婴幼儿形成激素依赖性皮炎、毛囊炎等,甚至导致向心性肥胖、高血糖、低血钾等全身反应。 鉴于网络引起的舆论巨浪,漳州市卫健委火速介入调查。1月8日,漳州市卫健委在官网发布《关于欧艾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有关问题调查进展情况的通报》。 通报显示,获知信息后,漳州市卫健委联合市场监管局迅速介入,立即组织人员前往涉事企业现场调查。目前,漳州市卫健部门已责令该企业召回涉事产品,并对在检查现场留样的样品、产品包装材料等进行取样留置,并联系权威检测机构进一步检测;涉事企业已暂停生产,并通知经销商对所有涉事产品下架。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月8日下午,记者在淘宝网搜索“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页面显示“没找到相关宝贝”;在京东购物、康德乐大药房、爱康多等网络平台上搜索,均没有找到该产品。 随后,记者在企查查搜索“福建欧艾”。搜索页面显示,福建欧艾曾用名福建欧艾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张宗杰,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所属行业为医药制造业,经营范围包含: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液体、膏剂、凝胶、粉剂)(净化)]的生产、销售;发用类、护肤类、香水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化妆品、日用品百货、第一类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销售;中药饮片的研发、生产、销售。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进入福建欧艾官网,记者发现,“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仍在其产品介绍一栏,其介绍含有“健康”“自然”“安全”等字样。看完介绍后,记者拨打了企查查及福建欧艾官网显示的电话,均无人接听。在拨打电话两小时后,福建欧艾官网仅剩“欧艾首页”一个子栏目,其他“了解产品”等子栏目俱已消失。 1月8日18点37分,公开信息显示,涉事企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自家产品没问题,怀疑家长利用短视频平台炒作,并称目前已下架产品送检卫健委。据最新消息,涉事企业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不认可家属方送检的结果。同时,他表示,当事婴儿使用产品仅10天,前期用了市面上的软膏出现轻微的过敏,质疑家长隐瞒并扭曲事实。产品出厂前有内部检测,但无法做到权威机构才有资质进行的检测项目。 (来源:中国医药报) 化妆品企业风险预警提示(2020年12月)发布 香奈儿等10家企业需重点关注近日,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舆情监测中心发布化妆品企业风险预警提示(2020年12月),公开风险指数排名前10位的化妆品企业分别为: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丝芙兰(上海)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河南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广州歌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均为“重点关注企业”。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风险指数排名第一。中国化妆品风险预警平台监测信息显示,2020年11月23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香奈儿(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发布。 上述“上榜”的其他9家“重点关注企业”,风险指数来自产品缺陷、处罚诉讼、生产违规、负面传播、过度宣传等不同维度数据的综合评估。其中,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的标示产品被药监系统通报不合格,广州市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河南汉方药业有限公司存在过度宣传行为。 据悉,化妆品企业风险预警提示数据来自中国化妆品风险预警平台,该平台由中国健康传媒集团舆情监测中心搭建,旨在通过监测网售化妆品的风险信息,对化妆品生产企业潜在的风险进行预警。平台数据来自合法途径获取的公开数据,对5年来的相关数据按不同权重赋值,从负面传播、过度宣传、投诉举报、产品缺陷、经营风险、处罚诉讼、生产违规等多个维度进行建模。相关模型经权威专家严格论证,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和分析师校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大数据分析,最终形成企业风险预警提示。 本期化妆品企业风险预警提示监测时段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由于监测平台数据滚动更新,化妆品企业风险预警提示将动态更新。 (来源:中国医药报) “撤回”IPO,果本/伊贝诗母公司仙迪集团意欲何为?昨日(1月5日),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信息公开网站显示,2020年12月29日,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迪”)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伊贝诗品牌相关负责人回应称,仙迪集团根据目前的销售计划和市场情况多方面评估,计划推迟IPO进程至今年中期。 1 2020年上半年营收2.9亿元 曾计划IPO募集资金6.8亿元 2020年7月3日,仙迪首次公开招股书,计划创业板上市。据此前其招股书公布的业绩显示,2020年上半年,仙迪股份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1.22%至2.9亿元,其中,伊贝诗/果本贡献93%收入。目前,仙迪股份主要经营“伊贝诗”“果本”“诗婷露雅”“伊海专研”“BIO LIGHT”等美妆品牌,品牌定位各具特色,主要产品包括护肤、清洁类化妆品。 同时,招股书也指出,受疫情影响,2020年一季度公司销售收入同比下降37.80%,随着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控制,公司逐步复工复产,二季度销售收入呈恢复态势,同比仅下降5.84%。 伊贝诗、果本新疆代理商新疆满意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涛告诉记者,2020年受疫情影响,伊贝诗、果本新疆市场整体下滑20%左右,但相比同区域的其他品牌,下滑幅度较小。他表示,这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品牌方价格管控与市场保护方面较为严格。 “2020年,虽受疫情影响,但伊贝诗、果本四川北部整体并没下滑。”绵阳鑫赞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鲁金平告诉记者,销售逆势坚挺的背后,一方面源于鑫赞美主动出击帮助门店营销卖货,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仙迪集团在私域流量与新零售云平台的布局与运营。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化妆品专营店等终端网点信息技术实力弱、资金有限、传统客户维护方式低效等痛点,仙迪集团2018年底推出了云商城平台,创造新型终端网点,全方位服务消费者。 招股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云商城平台注册网店数量已经达到9011个。2020年1-6月,云商城平台共实现销售46.10万单,交易金额合计 4377.87万。此外,仙迪也正在全面升级云商城平台功能,结合其已在建设的数据中台,通过系统整合对接的技术手段实现化妆品专营店、单品牌专卖店等线下实体店渠道与线上云商城渠道的融合,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的全渠道融合的业务链体系。 此前招股书显示,仙迪股份计划募集资金6.8亿元,其中,3.7亿元计划用于建设化妆品智能生产车间,2.5亿用于包括线下渠道的升级改造的品牌升级建设项目,剩余的资金用于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招股书表示,仙迪股份将按照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以上项目。 但仙迪集团的IPO之路并不算顺利,半年时间,仙迪收到了三轮审核问询函,其中关联方、关联交易与经销模式等问题系深交所关注的重点。 2 推迟IPO意欲何为? “推迟IPO对于我们的发展更有意义,目前来看,资本市场的实际状况并不理想,部分股票上市后发行并不顺利。”上述负责人表示,对于仙迪来说,IPO成功并不是唯一的最终目的,据此,仙迪集团也调整了上市的进度和节奏。 行业专家白云虎表示,企业主动撤销IPO申请背后,可能存在多重原因。 首先,可能由于企业对于下一阶段产业资本市场的发展持悲观态度。其次,决策团队对未来股权利益分配的担心也会影响其IPO进程。再次,企业规范化、财务规范化程度对此亦有影响。此外,与主板不同,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与风险性,且不排除有破发的可能性,而这也会给企业经营带来更大波动风险。 “整体来看,仙迪集团IPO是具有一定优势的。”白云虎认为,其在业绩和营利能力方面均表现较为乐观,品牌结构也不存在“一家独大”的发展情况,但此次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也侧面反映了其面对资本市场的谨慎态度。 “2020年,如完美日记、薇诺娜等以线上渠道为主渠道的美妆品牌与众多线上美妆代运营企业的顺利上市、过会,让我们看到了资本市场对于美妆行业的期待。”在白云虎看来,相较于线下,目前,资本市场对线上美妆市场的期待与关注更甚。而此次,仙迪集团主动撤回申请,也暂未给行业一个明确的解释,或会给企业带来一定不利影响,也会让资本对以线下渠道为主的美妆企业带去更多顾虑,对后者的上市之路带来一定挑战。 尽管如此,在白云虎看来,美妆企业IPO在对于提振产业信心,督促企业经营规范化上都具有积极意义。“调整也意味着仙迪集团在朝着更规范的方向发展。”金涛认为,推迟IPO对伊贝诗、果本等品牌的发展并无影响。对此,鲁金平也持同样的观点。 “撤回”IPO的仙迪将以何种方式再出发,请关注化妆品报后续报道。 (来源:化妆品报) 婴幼儿洗护品牌“戴可思Dexter”已完成数千万元B轮融资12月9日消息,据36氪报道,婴幼儿洗护品牌——戴可思Dexter已完成数千万元B轮融资,本轮资方为祥峰投资 中国基金,资金将主要用于团队建设、产品研发及供应链建设以及市场投放。这是戴可思今年完成的第三轮融资。2020年6月,戴可思获挑战者资本和拉芳家化数千万元A+轮融资,3月完成拉芳家化及无锡高新区种子基金千万级人民币A轮融资。此前,戴可思曾获得由彦祖文化及化妆品产业投资人的数百万元天使轮融资。 戴可思品牌正式创立于2017年6月,品牌定位为专为中国家庭定制的婴童洗护品牌。围绕不同季节的婴幼儿肌肤护理、清洁和驱蚊等场景,戴可思希望为宝妈们提供专业、温和、安全的洗护解决方案。 目前戴可思的主要渠道在天猫、京东、抖音小店和公众号等电商渠道,此外,戴可思也已经开始进驻孩子王等核心KA渠道,同时和多个线下母婴大省的核心代理商达成合作,加快线下体系建设。营销策略上,除了和丁香医生、年糕妈妈、小小包麻麻等KOL以及辛选、彦祖文化等头部直播机构合作。 祥峰投资执行合伙人徐颖表示,随着新妈妈对国货品牌信赖度的提升,戴可思作为新兴母婴护理品牌也飞速崛起。团队对产品研发的重视以及对品质的把控尤其打动我们,我们也坚信这是做母婴品牌最需要具备的产品初心和核心竞争力。很高兴祥峰能够在早期助力企业成长。 (来源:中妆网) 梵蜜琳和化妆品报的这场官司,判了!于2020年8月6日立案的梵蜜琳公司状告化妆品报侵害其名誉权一案,迎来了法院的判决。 2020年12月18日,化妆品报收到一份由广州互联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的原告是广东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梵蜜琳),被告是化妆品报。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化妆品报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并驳回原告梵蜜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9元,由原告梵蜜琳公司负担。 2020 年 6 月 22 日,化妆品报发表了名为《40g面霜卖 1200元/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的文章。梵蜜琳要求化妆品报删除文章、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律师费和公证费共计1.2129万元。经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驳回了原告梵蜜琳的所有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据该判决书,本案的基础事实基于3个方面: 1、梵蜜琳品牌是否宣称自己“集研发、生产、策划、销售于一体,总部位于羊城广州”; 2、梵蜜琳是否为香港品牌; 3、梵蜜琳是否宣称其核心成分有胎盘素。 关于第一点,梵蜜琳确为代工生产。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产品名称栏目查询“梵蜜琳”,前 2 页结果显示均为梵蜜琳公司委托他人生产;查询“梵蜜琳贵妇膏”, 结果显示为“梵蜜琳贵妇膏Ⅱ”产品为梵蜜琳公司委托他人生产。 综合中国质量万里行网站、人民网、中国企业报道网站、中国经济网等多家媒体的报道或转载,可以认定“梵蜜琳曾公开宣称其公司系集研发、生产、策划、销售于一体”属实。根据化妆品报记者的截图,在文章《40g面霜卖 1200元/禁用词宣称,深扒白云区翻车选手梵蜜琳》发出后,梵蜜琳官网将这句介绍默默删除,也从侧面印证了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 关于第二点,面对“梵蜜琳是香港品牌”的自证,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这就意味着,梵蜜琳目前的证据无法自证其是香港品牌。为证明品牌的来源,梵蜜琳公司提交了 《公司注册证明书》和《监制协议书》,但法院认为,《公司注册证明书》属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公文书证,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不能基于当事人的自认而确定其真实性。因《公司注册证明书》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法院无法确认《监制协议书》等材料的真实性。 第三点,梵蜜琳确实曾宣称其核心成分有胎盘素。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化妆品报提供的是未经保全的截图,但是中国质量万里行、人民网等网站都在发表或转载的文章中提及梵蜜琳公司有使用“胎盘素”进行宣传, 能与化妆品报的截图相互印证。且比对梵蜜琳公司现有宣传页面的内容, 其对“水解胎盘(羊)提取物”的介绍与对其他成分的介绍也存在明显差异,故法院认定梵蜜琳公司确有突出宣传“胎盘素”成分。 基于以上基础事实,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是,化妆品报是否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基于此,法院认为:化妆品报发表的涉案文章并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誉权。核心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产品定价、产品成分宣传内容、生产许可证和品牌来源问题,化妆品报已经充分举证证明其在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其中,对于生产许可证问题, 梵蜜琳公司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 且化妆品报在后续的内容中也介绍了梵蜜琳公司的生产情况,不会导致受众产生梵蜜琳公司属于无证生产的误解。 对于品牌来源, 即便按梵蜜琳公司所称,存在香港梵蜜琳公司且香港梵蜜琳公司监制梵蜜琳公司生产产品,但是相关资料并未公开, 化妆品报根据政府部门的公开资料判断梵蜜琳公司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具有依据。而且,梵蜜琳公司主张香港梵蜜琳公司曾经是梵蜜琳品牌方和委托生产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第二,案涉文章虽然使用了“翻车”“明星背书”“流量宠儿” “营销系”“伪‘大品牌’ ”“小镇贵妇”等表述, 对梵蜜琳公司及其产品对象进行了评价,且有一定的否定、 嘲讽意味,但并无谩骂、丑化等侮辱性的言论。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梵蜜琳的所有诉讼请求,化妆品报胜诉。。 (来源:化妆品报)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31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86号)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上海、广东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标示名称为汉雅润黑染发露(黑色)等25批次染发类产品,标示名称为尤维防晒隔离乳SPF50+ PA+++ 1批次防晒类产品,标示名称为皙之源莹润雪肌冰膜1批次面膜类产品,标示名称为签吻芳颜祛斑精华液1批次祛斑/美白类产品(非面膜类产品),标示名称为瑞轲雅焕颜净痘修护霜等2批次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标示名称为苗丝汇营养液(养发型)1批次养发/育发类产品为假冒产品(见附件)。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附件:31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45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85号)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红鑫龙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红鑫龙染发膏(黄色)等40批次染发类产品,广东御神健康咨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等2批次防晒类产品,广州市淳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涯家山茶油宝宝滋养霜1批次婴幼儿护肤类产品,广州千洁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颜补水倍润弹嫩蚕丝面膜等2批次面膜类产品不合格(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广东、内蒙古、福建、云南、黑龙江、海南、甘肃、广西、北京、河北、浙江、辽宁、四川(省、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公告。 附件:45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停止销售73批次假冒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84号)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广东、上海、浙江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标示名称为首邦炫彩染发膏(自然黑)等61批次染发类产品,标示名称为丽雅堂清透隔离防晒乳SPF30等4批次防晒类产品,标示名称为佰肤草玻尿酸水凝透润原液蚕丝面膜等4批次面膜类产品,标示名称为默思卡森松花爽身粉1批次爽身粉类产品,标示名称为贝尔加美金缕梅舒缓补水洁面乳1批次护肤类产品,标示名称为黛芙琳焕颜净痘精华液等2批次祛痘/抗粉刺类产品为假冒产品(见附件)。 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特此公告。 附件:73批次假冒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9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2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83号)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等单位检验,标示为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景红达染发膏(金色)等27批次染发类产品不合格(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辽宁、贵州、云南、江西、浙江、江苏、广东、重庆、广西、四川(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公告。 附件:27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9日 (来源:国家药监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9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的通告(2020年第82号)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珠海希恩化妆品有限公司等生产的蕾特恩祛痘精华霜等9批次宣称祛痘/抗粉刺类产品检出禁用物质(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相关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广东、宁夏、青海、山西、安徽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公告。 附件:9批次检出禁用物质化妆品信息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9日 国家飞行检查通报(广东省)对中山美人鱼化妆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对广州雅纯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对广州市三崎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对广州市赐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对广东桂格日化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对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对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对广州市宝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对广州好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通报 (来源: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2020年11月全国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2020年11月全国海关在口岸监管环节检出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并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信息见附件1、附件2,附件所列未准入境食品化妆品均已在口岸依法做退运或销毁处理。 (来源:海关总署)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张工 2021年1月7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是指注册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注册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注册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活动。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是指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交表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和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和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和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化妆品备案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进口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后的资料技术核查工作,以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报告的评估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审核查验机构、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信息管理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所需的注册受理、现场核查、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在委托范围内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并协助开展特殊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第七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依法履行产品注册、备案义务,对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负责。 第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在境外的,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以注册人、备案人的名义,办理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 (二)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与报告工作; (三)协助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召回工作; (四)按照与注册人、备案人的协议,对投放境内市场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五)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有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注册人、备案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按照规定通过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方便企业查询。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就技术审评、现场核查、监督检查等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听取专家意见,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二章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一节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 第十二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注册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注册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 第十四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料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原料安全性、质量可控性,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十五条 技术审评结论为审评不通过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复核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料。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 第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前,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注册申请。技术审评过程中,发现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性问题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二节 安全监测与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注册、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安全监测制度。安全监测的期限为3年,自首次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之日起算。 第二十条 安全监测的期限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相关化妆品申请注册、办理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经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关联确认。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化妆品新原料上市后的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体系,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安全性进行追踪研究,对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和评价。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每满一年前30个工作日内,汇总、分析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二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开展研究,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一)其他国家(地区)发现疑似因使用同类原料引起严重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反应事件的; (二)其他国家(地区)化妆品法律、法规、标准对同类原料提高使用标准、增加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 (三)其他与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有关的情况。 有证据表明化妆品新原料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向技术审评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反馈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 出现可能与化妆品新原料相关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通知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使用了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安全问题报告后,应当组织开展研判分析,认为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存在造成人体伤害或者危害人体健康等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立即反馈技术审评机构。 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评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反馈或者报告后,应当结合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的化妆品年度不良反应统计分析结果进行评估,认为通过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技术要求能够消除安全风险的,可以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存在安全性问题的,应当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化妆品新原料安全监测期满3年后,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新原料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的意见。 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未发生安全问题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测期内化妆品新原料被责令暂停使用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同时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的化妆品。 第三章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化妆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的能力。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管理等规定,开展化妆品研制、安全评估、注册备案检验等工作,并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规范要求提交注册备案资料。 第三十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选择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对其使用的化妆品原料安全性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进行备案时,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明确原料来源和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国产化妆品应当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经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进口化妆品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提交存在委托关系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明确产品执行的标准,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提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资质认定、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注册备案检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节 备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第三十五条 已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填报进口口岸以及办理通关手续的联系人信息。 第三十六条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名称;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随意改变功效宣称。 已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不得随意改变产品配方,但因原料来源改变等原因导致产品配方发生微小变化的情况除外。 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备案人应当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普通化妆品的备案人应当每年向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进口情况,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情况。 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 第三节 注册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殊化妆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特殊化妆品注册程序和时限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按照技术审评的要求组织开展技术审评,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真实完整,能够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合理,且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通过的审评结论; (二)申请资料不真实,不能证明产品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产品配方和产品执行的标准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三)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一次提供补充资料,技术审评机构收到补充资料后审评时限重新计算;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作出技术审评不通过的审评结论。 第四十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审评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审评程序和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化妆品注册证或者不予注册决定书。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事项对产品安全、功效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 (一)不涉及安全性、功效宣称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涉及安全性的事项发生变化的,以及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产品注册变更申请; (三)产品名称、配方等发生变化,实质上构成新的产品的,注册人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第四十二条 已经注册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注册人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注册证。 第四节 注册证延续 第四十三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承诺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注册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 第四十四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延续注册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新的注册证。注册证有效期自原注册证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四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延续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和承诺进行监督,经监督检查或者技术审评发现存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情形的,应当依法撤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人、备案人的注册、备案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注册、备案活动涉及的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和隐瞒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技术审评机构在注册技术审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审核查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境内现场核查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境外现场核查应当按照境外核查相关规定执行。现场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之内。 注册申请人应当配合现场核查工作,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样品。 第四十八条 特殊化妆品取得注册证后,注册人应当在产品投放市场前,将上市销售的产品标签图片上传至信息服务平台,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证不得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等法定事由导致原注册人主体资格注销,将注册人变更为新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变更后的注册人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注册人的规定,并对已经上市的产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十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认识发生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承担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相关原料企业和化妆品企业开展安全再评估。 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等,发现化妆品原料存在安全风险,能够通过设定原料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消除安全风险的,应当在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明确原料限制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十二条 承担注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注册、备案信息无法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取得联系的,可以在信息服务平台将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备案后监督、产品上市后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实施风险分类分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技术审评、现场核查、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保证相关工作科学、客观和公正。 第五十五条 未经注册人、备案人同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审评的人员不得披露注册人、备案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变更注册的,由原发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更新普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信息的,由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注册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备案的,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已备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 已进行备案但备案信息尚未向社会公布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责令备案人改正并在符合要求后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 第五十九条 备案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 (一)备案时提交虚假资料的; (二)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未按要求暂停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销售、使用的; (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或者化妆品备案范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注册受理通知、技术审评意见告知、注册证书发放和备案信息发布、注册复核、化妆品新原料使用情况报告提交等所涉及时限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或者发出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一条 化妆品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内完成的为国产产品,在境外完成的为进口产品,在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完成的参照进口产品管理。 以一个产品名称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配合使用产品或者组合包装产品,任何一剂的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按照进口产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取得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后,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编号。 (一)化妆品新原料备案编号规则:国妆原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备案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编号规则:国妆原注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化妆品新原料顺序数。 (三)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G妆网备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行政区域内备案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网备制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四位年份数+本年度全国备案产品顺序数。 (四)特殊化妆品注册编号规则: 国产产品:国妆特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进口产品:国妆特进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中国台湾、香港、澳门产品:国妆特制字+四位年份数+本年度注册产品顺序数。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第四十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 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召回的化妆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 第四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进口商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的信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第四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布化妆品抽样检验结果。 第四十九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化妆品检验规范以及化妆品检验相关标准品管理规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或者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化妆品的抽样检验、化妆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不良反应调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部门在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当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化妆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并向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化妆品不良反应是指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以及人体局部或者全身性的损害。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当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第五十四条 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第五十五条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的安全性有认识上的改变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可能存在缺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安全再评估或者直接组织开展安全再评估。再评估结果表明化妆品、化妆品原料不能保证安全的,由原注册部门撤销注册、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该化妆品原料纳入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公布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信息。公布监督管理信息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七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第五十八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网站地址、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及时答复或者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的,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或者取消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备案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与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有关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部门可以同时责令暂停销售、使用;逾期不改正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 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查、检查、制止、报告等管理义务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第六十九条 化妆品广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采用其他方式对化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未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 第七十一条 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检验机构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受到开除处分的,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负责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机构招用、聘用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或者不得从事化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或者检验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二)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物品。 第七十五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八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补充技术要求。 第八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4号)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颁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组织开展《条例》配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并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审议发布。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自2021年1月1日起,凡持有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者已办理普通化妆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条例》关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要求,依法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二、关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2021年1月1日以后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三、关于育发等五类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不再发放相关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此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条例》属于普通化妆品或者不属于化妆品的产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终止审批;按照《条例》属于特殊化妆品的产品,申请人可以调整申报资料后继续按程序审评审批。 四、关于香皂和牙膏管理 自2021年1月1日起,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 在《条例》配套的牙膏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对牙膏实施监督管理。 五、关于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 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发布实施之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暂不需要公布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和标签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 2021年1月1日起,此前已取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新办化妆品生产许可和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发,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在《条例》配套的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生产许可资料要求等依照《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核发新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样式见附件。发放、使用电子证书的地区,电子证书样式应当与新版纸质证书样式保持一致。 七、关于违法行为查处 化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依据《条例》认为不违法或者应当作出较轻处罚的,适用《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条例》。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样式)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8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41号)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专家委员会和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审核,现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作为化妆品防腐剂使用,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三章的化妆品准用防腐剂(表4);批准甲氧基 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等3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使用上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1.月桂酰精氨酸乙酯 HCl原料技术要求 2.甲氧基 PEG-23 甲基丙烯酸酯/甘油二异硬脂酸酯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原料技术要求 3.磷酰基寡糖钙原料技术要求 4.硬脂醇聚醚-200原料技术要求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召回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61号)为加强网上销售消费品的安全与召回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及其他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消费品,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消费品。 二、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缺陷信息收集核实和分析处理制度。发现其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重大财产损失,或在境外实施召回等情形的,应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三、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消费品,通知其他经营者停止经营,并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立即实施召回,不得隐瞒缺陷;其他经营者接到生产者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存在缺陷的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对未能消除缺陷的消费品,不得再次销售。 四、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采取多种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公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建立有效的阻止缺陷消费品继续在网上销售的程序。 五、市场监管总局鼓励从事网上销售消费品活动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建立内部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可追溯机制,完善产品标识、销售记录、产品注册、保修索赔等安全记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市场监管总局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便捷的争议解决与补救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质量安全纠纷。鼓励开展消费品安全与召回共治自我承诺,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提升政企共治水平,推动线上零售产业健康发展。 七、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相关召回监督工作,发现网上销售消费品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存在未按《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报告有关信息或召回计划、不配合缺陷调查、隐瞒缺陷或未按照已公开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九一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积极回应经济科技快速发展对审查规则的诉求,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出修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年12月1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5节修改为: 3.5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 3.5.1 审查原则 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以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 对于申请日之后申请人为满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等要求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3.5.2 药品专利申请的补交实验数据 按照本章第3.5.1节的审查原则,给出涉及药品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例1】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化合物A,说明书记载了化合物A的制备实施例、降血压作用及测定降血压活性的实验方法,但未记载实验结果数据。为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申请人补交了化合物A的降血压效果数据。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化合物A的降血压作用已经公开,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应该注意的是,该补交实验数据在审查创造性时也应当予以审查。 【例2】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通式I化合物,说明书记载了通式I及其制备方法,通式I中多个具体化合物A、B等的制备实施例,也记载了通式I的抗肿瘤作用、测定抗肿瘤活性的实验方法和实验结果数据,实验结果数据记载为实施例化合物对肿瘤细胞IC50值在10-100nM范围内。为证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申请人补交了对比实验数据,显示化合物A的IC50值为15nM,而对比文件1化合物为87nM。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化合物A及其抗肿瘤作用已经公开,补交实验数据所要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应该注意的是,此时,审查员还需要结合补交实验数据进一步分析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创造性的要求。 二、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2.3节最后一段中的“则应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修改为“通常需要写成性能限定型或者用途限定型”,将“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质和/或用途。”修改为“在某些领域中,例如合金,通常应当写明发明合金所固有的性能和/或用途。”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1节中的第(1)项修改为: (1)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化合物的,如果在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了化合物的化学名称、分子式(或结构式)等结构信息,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认为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已经被公开,则该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但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无法获得该化合物的除外。 如果依据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结构信息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对比文件公开的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异同,但在结合该对比文件记载的其他信息,包括物理化学参数、制备方法和效果实验数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推定二者实质相同,则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结构确有差异。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节修改为: 6.1化合物的创造性 (1)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需要确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差异,并基于进行这种结构改造所获得的用途和/或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此基础上,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通过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就可以进行这种结构改造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得到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则认为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启示。 (2)发明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化合物进行的结构改造所带来的用途和/或效果可以是获得与已知化合物不同的用途,也可以是对已知化合物某方面效果的改进。在判断化合物创造性时,如果这种用途的改变和/或效果的改进是预料不到的,则反映了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应当认可其创造性。 (3)需要说明的是,判断化合物发明的创造性时,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效果是已知的必然趋势所导致的,则该技术方案没有创造性。例如,现有技术的一种杀虫剂A-R,其中R为C1-3的烷基,并且已经指出杀虫效果随着烷基C原子数的增加而提高。如果某一申请的杀虫剂是A-C4H9,杀虫效果比现有技术的杀虫效果有明显提高。由于现有技术中指出了提高杀虫效果的必然趋势,因此该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4)创造性判断示例 【例1】 现有技术: (Ia) 申请: (Ib) (Ⅰb)与(Ⅰa)的母核结构不同,但二者具有相同的用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认为结构接近的化合物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用途,且结构接近通常是指化合物具有相同的基本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对(Ⅰa)的基本的环进行改造以获得(Ⅰb)且用途不变的技术启示,故(Ⅰb)具有创造性。 【例2】 现有技术:H2N-C6H4-SO2NHR1 (Ⅱa) 申请:H2N-C6H4-SO2-NHCONHR1 (Ⅱb) (Ⅱb)是在(Ⅱa)NHR1结构片段中插入了-CONH-,二者用途完全不同,(Ⅱa)磺胺是抗菌素,(Ⅱb)磺酰脲是抗糖尿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抗菌素中的R1改造为CONHR1以获得抗糖尿药,故(Ⅱb)具有创造性。 【例3】 现有技术:H2N-C6H4-SO2NHCONHR1(Ⅲa) 申请:H3C-C6H4-SO2NHCONHR1(Ⅲb) (Ⅲa)氨基-磺酰脲与(Ⅲb)甲基-磺酰脲之间仅存在NH2与CH3的结构差异,两者均为抗糖尿药,且效果相当,(Ⅲb)相对于(Ⅲa)为所属技术领域提供了另一种抗糖尿药。由于NH2与CH3是经典一价电子等排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为获得相同或相当的抗糖尿活性有动机进行这种电子等排体置换,故(Ⅲb)无创造性。 【例4】 现有技术: (Ⅳb)与(Ⅳa)化合物的区别仅在于嘌呤6-位上以-O-替换了-NH-。尽管-O-与-NH-为所属技术领域公知的经典电子等排体,但(Ⅳb)的癌细胞生长抑制活性比(Ⅳa)提高约40倍,(Ⅳb)相对于(Ⅳa)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反映(Ⅳb)是非显而易见的,故(Ⅳb)具有创造性。 【例5】 现有技术: 其中R1和R2选自H或OH,R3选自C1-6烷基,并包括了R1=OH, R2=H且R3=CHCH3CH2CH3的具体化合物(Ⅴb1)。且(Ⅴb1)的抗乙肝病毒活性明显优于(Ⅴa)。 当要求保护(Ⅴb)通式化合物时,(Ⅴb)与(Ⅴa)的区别仅在于磷酰基烷基与氨基酸残基之间的连接原子不同,(Ⅴb)为-S-,而(Ⅴa)为-O-。(Ⅴb)通式化合物相对于(Ⅴa)为所属技术领域提供了另一种抗乙肝病毒药。由于-S-与-O-性质接近,为获得同样具有抗乙肝病毒活性的其他药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这种替换并获得所述(Ⅴb)通式化合物,故(Ⅴb)无创造性。 当要求保护(Ⅴb1)具体化合物时,(Ⅴb1)与(Ⅴa)的区别不仅在于上述连接原子不同,而且R3位取代基亦不相同,(Ⅴb1)的抗乙肝病毒活性明显优于(Ⅴa)。现有技术中不存在通过所述结构改造以提升抗乙肝病毒活性的技术启示,故(Ⅴb1)具有创造性。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2.1节第(4)项中的“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和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修改为“其中包括位于我国北京的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CGMCC)、位于武汉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和位于广州的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GDMCC)。”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3.1.7节修改为: 9.3.1.7单克隆抗体 针对单克隆抗体的权利要求可以用结构特征限定,也可以用产生它的杂交瘤来限定。 【例如】 (1)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其包含氨基酸序列如SEQ ID NO:1-3所示的VHCDR1、VHCDR2和VHCDR3,和氨基酸序列如SEQ ID NO:4-6所示的VLCDR1、VLCDR2和VLCDR3。 (2)抗原A的单克隆抗体,由保藏号为CGMCC NO:xxx的杂交瘤产生。 七、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节创造性标题下新增三段,内容如下: 生物技术领域发明创造性的判断,同样要判断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保护主题的具体限定内容,确定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然后基于该区别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再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基于此得出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涉及生物大分子、细胞、微生物个体等不同水平的保护主题。在表征这些保护主题的方式中,除结构与组成等常见方式以外,还包括生物材料保藏号等特殊方式。创造性判断需要考虑发明与现有技术的结构差异、亲缘关系远近和技术效果的可预期性等。 以下,示出本领域不同保护主题创造性判断中的一些具体情形。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第(1)项修改为: (1)基因 如果某结构基因编码的蛋白质与已知的蛋白质相比,具有不同的氨基酸序列,并具有不同类型的或改善的性能,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的技术启示,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某蛋白质的氨基酸序列是已知的,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如果某蛋白质已知而其氨基酸序列是未知的,那么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申请提交时可以容易地确定其氨基酸序列,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发明就不具有创造性。但是,上述两种情形下,如果该基因具有特定的碱基序列,而且与其他编码所述蛋白质的、具有不同碱基序列的基因相比,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基因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是一个已知结构基因的可自然获得的突变的结构基因,且该要求保护的结构基因与该已知结构基因源于同一物种,也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功能,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三)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增加第(2)项多肽或蛋白质,内容如下: (2)多肽或蛋白质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多肽或蛋白质与已知的多肽或蛋白质在氨基酸序列上存在区别,并具有不同类型的或改善的性能,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该序列差异带来上述性能变化的技术启示,则该多肽或蛋白质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四)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2)重组载体”修改为“(3)重组载体”,并在原有内容前插入一段,内容如下: 如果发明针对已知载体和/或插入基因的结构改造实现了重组载体性能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结构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则该重组载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五)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3)转化体”修改为“(4)转化体”,并在原有内容前插入一段,内容如下: 如果发明针对已知宿主和/或插入基因的结构改造实现了转化体性能的改善,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利用上述结构改造以改善性能的技术启示,则该转化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六)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4)融合细胞”修改为“(5)融合细胞”。 (七)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4.2.1节中的“(5)单克隆抗体”修改为“(6)单克隆抗体”,并将内容整体修改为: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采用结构特征表征的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与已知单克隆抗体在决定功能和用途的关键序列上明显不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获得上述序列的单克隆抗体的技术启示,且该单克隆抗体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如果抗原是已知的,并且很清楚该抗原具有免疫原性(例如由该抗原的多克隆抗体是已知的或者该抗原是大分子多肽就能得知该抗原明显具有免疫原性),那么仅用该抗原限定的单克隆抗体的发明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该发明进一步由分泌该抗原的单克隆抗体的杂交瘤限定,并因此使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单克隆抗体的发明具有创造性。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国家药监局关于撤销部分承诺制延续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公告(2020年第131号)依据《关于实施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承诺制审批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45号)要求,国家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延续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发现产品名称为“宝芙焕白柔滑洁容霜”(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51784)等15个特殊用途化妆品,存在不符合产品安全性相关规定要求等违法违规情形,现依法予以撤销批准文号。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相关产品不得继续生产或进口销售,企业涉嫌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附件:撤销行政许可批件产品信息表 国家药监局 2020年12月2日 被撤销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信息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药监局: 《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药监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9日 广东省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化妆品产业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美丽经济”。广东是化妆品产业大省,推动我省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是落实中央“六稳”“六保”工作部署、提升实体经济能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优化市场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为推动广东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创新步伐、提升广东化妆品的国际竞争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总定位总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1+1+9”工作部署,践行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省化妆品产业既有优势,加强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实施产业集聚和品牌培育计划,积极倡导美妆文化,大力推动广东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广东化妆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发展目标。 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本土企业为主导,建立完善化妆品行业标准,树立行业发展新标杆,建设集总部经济、科技创新、智能制造、检验检测、市场营销、文化传播为一体的化妆品产业生态链,打造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化妆品产业,形成广东省特色经济,将广东省建设成为中国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典范,成为国际化妆品优质原料生态圈、科技创新中心、先进制造示范区和时尚文化新高地。力争到2025年,培育年销售收入超过200亿元、100亿元的领军企业各3—5家、超过50亿元的本土企业10家以上,拥有10个以上知名民族品牌,本土自主品牌产品市场占有率占全国50%以上,打造国内乃至全球最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群。 二、重点任务 (一)统筹推进化妆品产业园区建设。 1.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全省各地化妆品产业园区规范建设,协同招商引资、研发创新、设计制造、品牌打造、展贸展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扶持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效,打造化妆品产业链资源共享的美妆集群,打造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重点科研院所、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企业集聚产业园建设发展,建立化妆品产品研发设计中心和验证实验室,搭建化妆品产品配方研发、共性技术创新、安全评估与功效评价、产品包装设计等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平台,推动研发创新和公共资源有效整合,提升资源配置效能,提升高端化妆品设计研发能力,形成平台+中心+园区一体化发展格局。(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用地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化妆品企业集聚产业园建设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将“三旧”改造用地用于化妆品产业科技创新类项目的地级以上市,按照省有关规定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可采取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为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差别化用地保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二)加强产业财税和金融政策支持。 4.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并给予企业相应财税支持,落实好支持化妆品行业发展的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重点保障化妆品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等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型企业及本土成长型企业,积极引导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向化妆品产业,助力企业做大做强。(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及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充分发挥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权托管、转让、交易及融资,提高各类资本对接企业的效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广东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 7.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服务流程,最大限度缩减审批流程和时间,加快新品上市推广速度;不断提高产品备案、生产许可等技术审评水平,提升审评质量和效率;构建省市县协同监管新模式,加强省市县在行政许可、日常监管、案件稽查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合作共建。(省药监局牵头负责) 8.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以及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强化监管手段,完善和运用电子监管平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支持化妆品行业开展行业自律,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省药监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鼓励扶持化妆品产业创新发展。 9.将化妆品产业列入政府重点扶持产业,在省科技计划项目中布局化妆品相关研究项目,吸引鼓励跨学科专家开展研究,鼓励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省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加速化妆品领域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创新科技合作与技术成果转化机制,积极推动省内高校及优质科研院所平台资源共享,支持企业围绕化妆品原料、生产工艺、功能功效、安全评估等方面开展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合作,加速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培育扶持民族品牌企业集聚发展。 11.实施扶龙头、聚总部、促孵化战略,协同推进总部经济企业入驻产业园区,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建立化妆品品牌孵化基地,引入本土品牌投资机构,鼓励支持企业对产品品牌进行专业培育。(省药监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2.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制定广东化妆品优质产品、优质企业行业评定标准,参与化妆品技术、评价标准和检验方法制修订;依托广东化妆品产业集聚优势,加快推动我省化妆品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步伐,扩大广东制造和广东品质影响力。(省商务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完善化妆品产业生态链。 13.鼓励省内化工企业大力发展化妆品原料基础研究和生产制造,缩小与国际原料企业的技术和工艺差距,实现化妆品原料内循环,解决我省化妆品原料产业链过度依赖进口、缺乏议价权等方面的共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引导第三方机构或行业协会建立统一采购平台,整合业务资源协调国际原料供应商实施统一议价,防范采购风险,降低制造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省药监局牵头,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鼓励创新化妆品营销模式和商业业态,带动行业转型升级,健全与新业态新渠道营销健康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机制;依托各地龙头电商企业、专业批发市场和直播平台,打造立足本土、辐射周边、影响全国的营销平台,实现企业销售降本增效。(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商务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化妆品人才培养和引进。 16.设立化妆品专项课题,依托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化妆品课题研究,培养化妆品领域科研队伍,加强项目成果实施转化。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人才交流学习,重点学习国际知名品牌在产品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打造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理念。(省药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在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等建立人才培育创新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化妆品相关学科专业。破除体制壁垒,进一步打通院校、企业、科研院所的人才流通渠道。探索建立化妆品行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通道,探索建立化妆师等级评定标准,鼓励开展美妆技能大赛,健全化妆品人才梯队。(省教育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 18.支持引进培养化妆品人才,支持重点企业引进产业研发设计、市场营销等领域高端人才,按有关规定给予人才落户、人才绿卡、资金奖励等政策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打造广东美妆时尚文化产业融合新高地。 19.加强文化、旅游、艺术、娱乐等产业与化妆品时尚产业的融合,提升广东化妆品市场软实力,在全省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增加化妆品元素,开展中国美容历史文化的研究,组织美容化妆品文化专题展。(省文化和旅游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推出美妆时装周、美容时尚周以及广东直播节等活动,打造国潮文化,大力推广广东特色饮食文化、城市文化、时尚文化、综艺影视节目与美妆产品的融合发展,支持时尚文化创意园的兴建和发展。(省文化和旅游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开辟旅游专线,扩大时尚化妆品产业的影响力。以广州珠江新城、琶洲会展中心为轴心,引进一批国际知名的时尚设计、品牌营销、产品设计、文化娱乐以及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提供集中办公场所及快捷入驻审批,将化妆品产业与相关产业高度融合,树立广东省化妆品时尚产业新形象。(广州市政府牵头,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构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社会共治格局。 22.加强对广东优质制造和本土民族品牌的正面宣传,树立广东制造、广东品牌形象;依托“全国质量月”“全国化妆品科普周”“广东省科普日”活动,创新科普宣传方式和手段,借助新媒体渠道,采用化妆品科普知识推文、话题、视频、培训、有奖问答、线上访谈等多种形式,科普化妆品法规、标准、成分、功效等知识,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合理的消费意识。(省药监局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23.支持鼓励化妆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标准和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快构建化妆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省药监局牵头,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同推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机制,坚持“省市联动、以市为主”,加强对化妆品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化妆品产业联络员制度,定期交流对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全面落实方案目标任务。 (二)加强保障服务。支持化妆品供应链配套建设,联合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园区以及骨干企业,组建权威的化妆品产业研究机构,对化妆品产业及市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建立产业数据库,为广东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及咨询服务。进一步落实助企惠企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助力企业更好发展。 (三)加强规范管理。深入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化妆品检查、检测和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依托“数字政府”、“互联网+”等监管平台,不断提高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的政务服务水平,为广东化妆品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 二、请各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进展情况,分阶段、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实施。 三、请各项任务牵头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附件:广州市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pdf 广州市相关塑料制品禁限时间表.doc 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pdf。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8日 —————————————————————————————————— 唐文聪律师团队法律简讯(2021年第2期) 联系人:唐文聪,联系电话:13825008183(微信同号)。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33楼02-07单元、第35楼01-02单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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