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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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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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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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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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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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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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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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有效期四年,每 2 年复核 1 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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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
条例实施细则(2005 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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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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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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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及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说明,特殊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并由国务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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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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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2005 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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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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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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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广告中产品的命名、功效、成分等的宣传内容做出了限制,对化妆品因质量等问题造成对消费者伤害的情形等规定了对相应主体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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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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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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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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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卫生部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申报以及行政处理的要求及程序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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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规范
(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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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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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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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规定了对化妆品原料以及化妆品 终产品的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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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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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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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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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对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机构的认定以及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工作管理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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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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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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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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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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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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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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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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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产品信息备案,并说明了相关备案的流程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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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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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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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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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化妆品销售和进出口贸易争取保持持续平稳增长,销售额平均年增长速度稳定在 9%左右,到 2015 年销售额力争达到 2,300 亿元左右,出口贸易额年均增长稳定在 10%左右,到 2015 年出口额力争达到 25 亿美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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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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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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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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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制定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制定监测哨点的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组织开展对监测哨点的认定、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通报全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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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领域落实﹤标准化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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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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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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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以服务化妆品行业科学发展和安全监管需要为主题,以支撑加快转变化妆品行业发展方式为主线,到十二五末,努力实现我国化妆品标准质量水平明显提高,化妆品标准化整体质量效益明显提升,标准体系能基本满足化妆品生产、流通、消费和监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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